一公司采购部工作人员钱某在得知公司同意其辞职,但未给予补偿后,以掌握公司核心机密相要挟,索要100万元。近日,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钱德森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钱德森原系某(中国)技术研发有限公司盘条采购部工作人员。201249日,钱德森因工作事由与采购部经理存在矛盾并心怀不满后向公司提出辞职并要求补偿,在得知其辞职要求被获准但补偿要求被拒绝后,钱德森对单位心生怨念遂生敲诈之意。同日晚,钱德森在其住处电脑上制做了关于涉及所在公司商业机密数据等内容的PPT,并将PPT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该公司采购部总监王才军索要人民币100万元的保密费,并以如该公司不满足其要求,即将该内容发送给公司所有员工并在互联网上公布相要挟,后因该公司及时报案而未遂。

 

归案后,钱德森如实供述了上述敲诈勒索罪行

 

法院审理认为,钱德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司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确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钱德森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人民检察院指控钱德森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做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示:在工作中遇到不愉快,应首先反思自己,学会如何做人做事,千万不能做出越线的行为,本案中,钱某竟然想企图通过非正当手段得到巨大利益,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其对于法律的无知。(本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