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借女友“被强奸” 敲诈勒索进班房
作者:徐兰 发布时间:2013-11-19 浏览次数:317
陈某听到女友小梅电话中说被风某欺负了,一怒之下,伙同两个朋友找到风某,以强奸未遂需要去医院检查为由敲诈勒索风某。近日,陈某被溧阳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陈某曾因吸毒被行政拘留,从外地辗转来到溧阳后,隐姓埋名,交了个女友小梅,去年11月13日,小情侣吵架闹冷战,小梅的朋友见其愁眉不展,提议去市区唱歌,在KTV遇到自己的上司风某,在风某的邀请下一起唱歌,心力憔悴的小梅在沙发打起了盹,醒来时,发现一起唱歌的人逐渐走了,偌大的包厢只剩下风某和小梅,此时的风某喝了点酒,看到将近凌晨,劝其放心,让小梅和他一起睡,明天送其回镇上。小梅情急之下打了个电话给陈某,两人约好在某地方见面。当陈某坐朋友的车接到小梅,听完事情原委后,一气之下便想找风某算账,一车人找到风某所开的店,通过电话将风某约出后,以风某占其女友小梅便宜为借口,称风某强奸其女友,采用打巴掌、脚踢、拿刀威胁等手段,敲诈风某人民币5000元,并胁迫风某写下20000元的欠条一张。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是共同犯罪。陈某在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时,其部分犯罪事实虽已着手实行,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陈某具有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