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一摩托车修理铺业主赵某,受其邻居夏某之托,让其联系废品收购人员帮忙销售六辆摩托车。赵某明知该批摩托车没有合法有效凭证,仍然帮助夏某电话联系废票收购人员刘某收购了其中五辆摩托车。后经公安机关查证,该五辆摩托车系夏某偷盗过来的。近日,泰州市高港区法院审理了赵某、刘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被告人赵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庭审过程中,赵某喊冤道:“法官,我只是打了一个电话,也没有从中得到任何好处,我确实不知道我的这个行为也是犯罪……我以后再也不做这种事情了,请法庭给我从轻处罚。”

 

201332822时许,夏某(已判刑)以修车为名进入泰州某汽车有限公司,将交警部门暂扣于该公司停车场的六辆摩托车装在货车车厢内盗走,并运至高港区刁铺街道环溪路赵某经营的摩托车修理店附近。次日上午,被告人赵某在明知上述车辆没有合法有效凭证的情况下,仍联系被告人刘某收购该批车辆。被告人刘某在明知该批车辆没有合法有效凭证的情况下,以人民币1700元的价格收购了其中五辆摩托车。经鉴定,上述五辆摩托车合计价值人民币10344元。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刘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全部赃物并已发还。诉讼中,被告人赵某预缴财产刑保证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刘某预缴财产刑保证金人民币5000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刘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代为销售、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采纳。两被告人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两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预缴财产刑保证金,酌情从轻处罚。两被告人此次犯罪系初犯,且犯罪以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判处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可给予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

 

据此,泰州市高港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