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2313时许,被告人刘汉金明知王某(另案处理)在某市S镇姚巷桥处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为了替王某顶罪,自己冒充肇事驾驶员向公安机关投案,影响事故正常处理。201326日,公安机关根据相关线索发现被告人刘汉金存在包庇他人的重大嫌疑后依法对其进行讯问时,被告人刘汉金如实供述了自己包庇他人的罪行。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人刘汉金犯包庇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汉金明知王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自己冒充肇事司机帮其掩盖罪行,逃避法律制裁,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汉金犯包庇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刘汉金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刘汉金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刘汉金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前已通过技术侦查手段确定被告人刘汉金在案发时不在案发现场,掌握了被告人刘汉金犯包庇罪的关键线索,故依法不予认定为自首,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和被告人刘汉金的认罪态度,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被告人姓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