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携带弩和自制的假爆炸装置威胁他人,致他人受惊跳楼受伤后,竟还敲诈伤者15万元。近日,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石荣刚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3117日晚上,石荣刚携带一把弩和自制的假爆炸装置至位于某镇某锻机制造有限公司,采用翻围墙等手段进入厂内综合楼三楼钱宇办公室,并用弓弩对着钱宇声称“如果你不想死的话,你就不要动”,钱宇因害怕从与办公室相连通的二楼平台上跳下而受伤,石荣刚当场逃走。后石荣刚又于2013128日发短信给钱宇,以伤害其家人相威胁,要求其向指定账户汇入人民币15万元。后因钱宇未予理睬而未遂。 

 

另查明,2013117日晚上,钱宇因害怕从二楼平台上跳下而受伤,致双侧跟骨粉碎骨折,腰2椎体骨折,经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其伤势构成轻伤。

 

2013121日,公安局经查明石荣刚身份后对其上网追逃,同年228日,山东省苍山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在苍山县县城西环路幸福家园对面的一个工棚内将石荣刚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石荣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等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确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石荣刚在实施敲诈勒索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结合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人民检察院指控石荣刚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做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