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冒充朋友打电话到被害人家中进行情况摸底,确定被害人不在家中后,就用显号软件打电话给被害人,使被害人手机显示为家中电话,并谎称在对方家里已经绑架了对方家人,以此逼被害人向所报的银行卡账号上汇钱。近日,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周恒宇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周恒宇于20121月起,通过互联网向他人购买了"车管所资料"和显号软件,并购置了联想笔记本电脑1台和诺基亚手机、银行卡等作案工具,而后,随机选取"车管所资料"中被害人的信息,冒充被害人朋友打电话到被害人家中进行情况摸底,确定被害人不在家中后,就用显号软件打电话给被害人,使被害人手机显示为家中电话,并谎称在对方家里已经绑架了对方家人,以此逼被害人向所报的银行卡账号上汇钱。同时,周恒宇召集金峰、程杰瑞(均另案处理)等人负责在周恒宇对被害人进行电话威胁后不停地拨打被害人家中电话,使被害人无法及时联系家中获知真实情况。还安排其妻子徐丽丽(另案处理)负责持银行卡及时取款。周恒宇于20121月至2月间,与金峰、陈良、程杰瑞、徐丽丽等人时分时合,采用上述手段,共敲诈勒索11次,得款人民币113500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恒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共同多次采用对被害人进行实施威胁的方法索取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确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系共同犯罪。周恒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周恒宇在共同犯罪中起策划、组织等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予以酌定从轻处罚。人民检察院指控周恒宇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方丽娜提出“周恒宇作案时间较短,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辩护意见,经查,周恒宇在曾多次因犯罪被判刑,在刑满释放后2年内又犯本罪,且在2个月时间内作案10余起,非法获利11万余元,且被害人损失分文未挽回,可见周恒宇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较大,故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方丽娜提出“周恒宇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和理由,符合案情,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做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示:接到此类电话,应及时与家人手机联系,切勿贸然汇款或者报警,及时寻求亲友或警察的帮助,甄别是否属于诈骗电话。(本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