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饭店的饭菜内吃到玻璃,且嘴被划伤,是令所有食客气愤的事情。而竟有青年自带玻璃到饭店用餐,并以从食物中吃出玻璃为名威胁饭店赔偿。近日,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金杰宇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110月至11月期间,金杰宇与刘松山、张辉之、刘杰、徐勇、钱玉荣、刘丽(均已判刑)、钱新宇、陈新(均另案处理)等人,时分时合,多次至某镇一烧鸡公店、某浴室、某浴场等地以吃饭吃到碎玻璃、在浴室洗澡后身体不适等为由进行敲诈勒索。金杰宇参与8次,敲诈金额共计人民币6100元。

 

法院审理认为,金杰宇伙同他人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金杰宇庭审中自愿认罪,故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做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示:日常生活中,广大市民在遇到敲诈勒索时千万不要慌张害怕,一定要冷静对待、分清情况、及时报警,防止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本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