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是证明劳动关系的重要证据,如果没有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则应综合各种要素进行认定。蒋某先跟随他人进入公司学习设备维修,后又进入公司车间上班,并于上班期间受伤,公司却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近日,金湖法院就根据各方证据,依法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2011年下半年,原告蒋某因随案外人金某学习缝纫设备维修进入被告公司。20122月进入被告公司裁剪车间上班,双方口头约定月工资1500元。320日下午,原告蒋某在该公司车间受伤,被告公司支付了蒋某因此产生的医疗费用,但当原告要求认定工伤主张工伤赔偿时却受到了阻碍,被告认为原告是跟随案外人学徒的,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庭审中,有被告单位职工分别证实了原告进入被告工作场所上班是经被告法定代表人同意的,并有职工证实原告是在被告公司裁剪车间上班,且在上班期间受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关系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工作时间、场所一般由用人单位决定或受其控制;劳动者只为一个用人单位提供服务;劳动者提供的劳务是继续性的而不是一次性的等因素。根据劳社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可参照其他劳动者的证言进行认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且有被告公司职工证实相关情况。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