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因脑干出血意外死亡,而他生前在保险公司投保了终身寿险保险,按理说应得到保险公司赔付,却遭到保险公司拒绝。原来,王某投保前患有高血压,保险公司认为王某故意隐瞒病史,出具了拒赔通知书,王某家人遂将该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如东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12万余元。

 

20126月,王某在其邻居徐某的再三推销下,在徐某工作的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险,保险金额为120000元,首期保险费为6000元,缴费期为终身,保险期为终身。20121115日下午,王某在家中突然昏迷,送至医院抢救被诊断为脑干出血,高血压病,在医院抢救半个月后不治身亡。后王某亲属在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却作出拒赔通知书,认为被保险人投保前已确认高血压病史,但未如实告知,该未告知事项已严重影响了保险公司的承保决定,故决定予以解除保险合同,所交保费不予退还,且此次理赔不予给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不存在故意隐瞒高血压病史的情形。保险公司业务员徐某证实在为王某办理保险手续时,其并未询问王某是否患有高血压症状,因此,在保险人未进行询问的前提下,王某不存在相应的故意隐瞒情形。其次,徐某与王某系邻居,徐某承保前加以核实是能够了解王某身体状况的,但徐某并未进行调查核实就做出了承保决定,且徐某承认其并不了解高血压患者能否投保该险种。第三,在王某投保后,201210月,业务员徐某就已了解到王某患有高血压,在此情形下,徐某未及时提出并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应视为保险人放弃解除权。第四,保险公司主张王某死亡原因脑干出血与高血压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医学上并不能完全排除高血压以外的其他疾病导致脑干出血的可能性,故王某死亡的保险事故并不能确定系保险人主张的未如实告知的原因所致。

 

综上,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不能以王某故意隐瞒高血压病史,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免除保险责任,在王某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理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遂依法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王某家人保险理赔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