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5日下午,金坛法院民二庭承办法官调结一起因无证、饮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后引发的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

 

2013319日,秦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与金某驾驶的拖拉机相撞,秦某不幸身亡。秦某的妻子李某、母亲刘氏及三个未成年子女起诉保险公司要求其赔偿意外伤害死亡保险金10万元。

 

1111日庭审。庭审中,法官本可以根据案情直接宣判被告保险公司不负有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一想到秦某作为家中顶梁柱突然离去后老弱妇孺的生计,心里就沉甸甸的,似乎在情感上有失公允。于是,在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让保险公司代理人单独留下,指出原告亡夫曾多年按时缴纳保险、从未出过险情,考虑到原告是外地来坛打工人员,在此前的交通事故赔偿中也只获赔20万元左右,且这些钱有可能被公婆直接“掠走”,其目前经济状况非常困难,希望保险公司能从人道主义出发更好地发挥社会责任感,给予原告适当的补偿。保险公司代理人表示一定会把法院的建议和原告的困难情况向公司反映。

 

一周后,即1118日,被告保险公司向承办法官反馈消息,省公司领导经过讨论后决定给予原告1万元经济补偿。

 

得到如此消息,承办法官遂打电话联系李某,告知其坚持诉讼请求的诉讼风险,询问其是否同意接受被告1万元的补偿。李某认为既然投保了就要获得全额赔偿,说到激动时声称若不能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就将三个子女丢给法院来养。承办法官对其耐心劝导正是由于秦某饮酒驾驶自身负有很大责任、保险公司依据法律和保险合同完全可以拒赔,现在考虑到原告的实际困难,法官积极做保险公司的工作才换来的这些补偿,要是判决,原告就一点都得不到,这样对原告反而没有任何好处。听到法官的解释,李某从激动中慢慢平静了下来,不再一味强调全额赔偿,表示与家人商量一下是否接受补偿。

 

1118日下午,原、被告到法院签订调解协议并签收了调解书,被告保险公司答应在本月底前补偿原告1万元。李某拿着调解书,庭审那日脸上的阴沉忧郁如同清晨的雾霾已尽散去,久违的笑容在其脸上慢慢舒展开来。她一再感谢承办法官为其考虑,说这1万元可以在这个冬天给三个小孩买一些新衣服,还可以救很多急。

 

见此情境,承办法官略感欣慰,但仍然有一丝隐忧:要是有起码的安全交通意识,悲剧会发生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