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中年农民应邀参加庄邻的宴会,在与同桌11位乡邻一起饮酒后,因不加控制喝醉了酒,被同桌乡邻送回家后又被送到医院治疗,没想到不治而亡。死者的父母、妻子、儿女共5人将邀请喝酒的一位酒席召集人及11位同桌共12人告到沭阳县法院。1115日,沭阳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最终以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五原告亲属之死与饮酒存在因果关系,同桌吃饭、饮酒的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宋习中死亡为由,判决驳回了五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326日中午,沭阳县官墩乡农民赵达仁购买新房宴请亲友,在官墩街大华饭店安排亲友吃饭、饮酒,宋习中前往祝贺。赵达仁安排宋习中与葛之春等十一被告同桌,酒席至下午1点多钟结束。宋习中与同桌的被告葛之春等数人共饮白酒,宋习中饮白酒一斤左右。酒席结束时,因发现宋习中饮酒较多,被告冉华俊、高玉芹等人将宋习中送到家中交其家人照顾,并叮嘱宋习中家人送至医院“挂水”。下午2点多钟,被告石种田之父石成桂及宋习中家人共同将宋习中送至沭阳灯后医院治疗。当晚10时许,宋习中在沭阳灯后医院治疗期间突发心跳、呼吸骤停,经抢救无效死亡。宋习中死亡后,沭阳灯后医院以与宋习中亲属发生医疗纠纷为由于201327日达成赔偿协议,沭阳灯后医院共赔偿了宋习中亲属各项损失合计135000元。同年28日,未经尸检,宋习中遗体在沭阳万福殡仪馆火化,致宋习中死亡原因无法查证。事后,宋习中的父母、妻子儿女等五原告认为,与原告亲属宋习中同桌饮酒的赵达仁等十二被告存在一定过错,因此要求十二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459880元、丧葬费17945元、赡养费64606.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合计572431.5元。

 

被告赵达仁及11同桌则称,宋习中喝酒不多,且饮酒后已安排人送宋习中回家,宋习中之死属医疗事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沭阳法院审理后认为,宋习中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酒量、身体情况以及饮酒可能产生的后果有清醒认识,其不加控制饮酒,致饮酒过多,其应对饮酒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酒席召集人及同桌饮酒人在宋习中酒后,将其安全送回家中交由其家人照顾,后被告石种田之父石成桂又及时协同宋习中家人送其至医院治疗,应认定已履行了最大的注意、救助义务,十二被告的行为并无不妥。虽然饮酒过量会导致身体一定损害,但并不必然导致死亡的后果,从宋习中饮酒结束到其在医院治疗期间死亡,相隔时间较长,五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宋习中之死与饮酒存在因果关系,同桌吃饭、饮酒的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宋习中的死亡。且五原告已与沭阳灯后医院以医疗纠纷为由达成协议,获得了相应赔偿。故十二被告对宋习中的死亡后果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