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引车出车祸,交强险赔几份?
作者:顾晓丹 发布时间:2013-11-19 浏览次数:639
牵引车、挂车均分别在保险公司处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各一份,在保险期间内,牵引车与挂车连接使用时致第三方损害,保险公司应当如何赔付?近日,如东县人民法院就处理了一起因为牵引车与一辆二轮摩托车相撞,导致第三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纠纷。
被告王某驾驶一辆重型牵引车(其后拖载挂车一辆),在一路口左转弯时遇有被告周某驾驶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两车发生碰撞交通事故,造成骑电动自行车的第三人黄某受伤。王某所驾驶的重型牵引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二份交强险,周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与周某承担同等责任,黄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后黄某诉至如东县人民法院,请求王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周某赔偿其经济损失。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虽然王某驾驶的重型牵引车在其公司投保了二份交强险,但是保险公司只应当在一份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被告黄某应当承担50%的赔偿责任。被告黄某辩称,因为王某驾驶的重型牵引车投保了二份交强险,应当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不足部分再由其按责分担。
承办法官认为,牵引车和挂车连接在一起共同运行,发生交通事故时,应视为一体。牵引车、挂车分别构成两个保险合同的两个保险标的,故保险公司应在两份交强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因周某驾驶的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原告黄某请求由被告王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先行承担赔偿责任,故应当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二份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
最终,该案调解结案,被告保险公司同意在二份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再由其向被告黄某另行追偿。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