邳州法院“执行日志”增强工作透明度
作者:尹誉 发布时间:2013-11-19 浏览次数:713
日前,邳州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建立了“执行日志”制度,实行“阳光执行”,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有效地消除了在日常的执行工作中经常因为找不到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的情况而造成申请执行人对执行工作的不满情绪。该制度实施以后起到了有效监督执行的功能,提高了执行工作质量和效率,加强了当事人与执行员之间的相互理解,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据了解,该“执行日志”制度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参于执行工作的人员都要对每一件案件的执行情况以日志的形式客观记录在卷,日志内容涉及每一次执行活动的参加人员,执行时间、地点,会见被执行人,查找被执行财产的情况,案件执行结束,均由执行参与人员签名确定。执行员每人由院统一配发专用笔记本,每天将当日的主要工作情况在专用笔记本中予以记载,外出办案和接待当事人时均按规定记录工作日志。工作日志由执行局局长定期检查,纪检监察室不定期抽查。
该执行日志作为法院对执行案件中止、终结和发放债权凭证的依据,当事人可通过查询执行工作日志,了解案件的执行情况,加强与执行人员的有效沟通。对于未执结案件一旦执行人员发生变动或轮岗,接手执行人员都可以从日志中获取上一阶段执行的过程中查找到的财产信息,当事人的态度等信息,充分地保证了执行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有效地节约了司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