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乃清:关于提升领导干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能力的思考
作者:孙乃清 发布时间:2013-11-19 浏览次数:1825
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提高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这一全新论述,不仅从价值观和方法论的高度,提出改革、发展与稳定难题的破解之道,而且从弘扬法治精神的深度,提出了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决策的新思路、新要求。然而,在新形势下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处理问题的能力如何?本文拟从行我区政诉讼审理的视角管中窥豹,对领导干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能力进行探讨。
一、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近年来,我区行政诉讼收案数每年只有10件左右(其中2009年23件),非诉行政审查60件左右,其中有2/3的诉讼案件以撤诉结案,行政机关败诉案件2008年、2009年、2010年各1件,其他均被驳回。从收案数量及审理结果看,行政机关败诉率较低(全市最低),说明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法治思维能力在逐年提高,但从案件整体状况及我区部分行政机关在其他市区应诉结果看,还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体现在:
1.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但是个别案件反映出行政机关在主要事实尚未查清,缺少必要的证据以前就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
2.滥用职权。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时,背离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职权行使目的,滥用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权,即构成滥用职权。滥用职权作出的行政行为同样不合法。
3.违反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程序,这种行政行为也是不合法的。这种情况在上述案件中或多或少地都存在。
4.行政处罚显失公正。行政诉讼是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合理性和适当性一般是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范畴,但是,如果这种不合理或不适当已经达到显失公正的程度,那就属于违法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享有司法变更权。
5.不履行法定职责。根据相对人申请,行政机关应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某种行为,没有合法理由不作为或拖延作为,是一种不作为的违法行政行为。当前要求政府公开相关信息是最典型该类的案件。
上述现象说明了部分领导干部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问题的能力上还很欠缺,究其原因主要有:
1.法治思维意识淡薄。一些行政机关的领导法制观念淡薄,存有官本位特权观念,追求GDP至上;平时普法、学法不积极,在工作作风上仍习惯于我行我素,甚至以言代法,在发号施令、作出决定时不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对执法部门及其人员放松领导,疏于监督,任由他们随意行政。如此行政,一旦诉讼,败诉在所难免。
2.法治方式能力欠缺。一些有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没有设立专门处理法律事务的机构和人员;有的行政机关虽设立了这类机构,但只负责法律宣传工作,不处理有关的行政事项和法律事务;有些行政执法机构人员调动频繁,经常处于不稳定状态;有的行政执法机构专职人员少,兼职人员多,且经常抽去搞其它工作;有些机关在处理行政执法案件或涉及诉讼时,临时抽调其它机构的人员顶替。这种状况,很难保证依法行政。
3.决策程序随意。领导干部决策时没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事,该履行听证程序的时不听证;该履行告知程序的不告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不经集体讨论,不需领导审批,就盖章发出。这些是最容易被忽视的。
二、提升领导干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能力的路径选择
1.加强法治宣传,培养法治思维理念。领导干部具备法治思维,才会主动、自觉运用法治方式处理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集体学习时说:“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因此可以根据建设学习型机关的要求,大兴法律知识学习之风,通过法制讲座、教育培训、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等方式,潜移默化地影响领导干部的法治思想,逐步确立法律意识、法律信仰、法律理念,进而形成法治思维,自觉用法治的头脑思考问题、分析问题,用法治的手段解决问题。
2.提升履职水平,健全权力运行和监督机制。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关键是要推动权力法治化。习近平总书记在中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上讲话时指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法治的基本目的就是控制权力。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保障人民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是权力运行的重要保证。要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
3.强化制度建设,完善考核评价机制。以制度的形式在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和选拔任用标准中充分体现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考察。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集体学习时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各级组织部门要把能不能依法办事、遵守法律作为考察识别干部的重要条件。”因此要像考核经济指标一样,把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决策纳入对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通过鼓励、奖励、晋级、晋职等形式,引导领导干部自觉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去思考问题解决问题。同时强化领导干部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对不依法办事的,要严肃进行批评教育,直至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4.培树法治精神,努力改善法治环境。“法治环境与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运用是辩证和互动的关系。”法治思维增强了,会自然促进法律手段的运用;法律手段运用多了和运用有效了,自然会改善法治环境,而法治环境改善了,又会反过来影响和促进公权力执掌者的法治思维。当前公众的法律思维与执政者思维存有很大差距,这导致双方对同样的法律现象会形成相异的结论。为此,我们应通过各种渠道使法治思维走向公众。唯有如此,才能促进公众理解和尊重执法者,自觉遵守和执行法律,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
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法治国家的必然选择。我们有理由坚信,随着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的提高,在立法优良、执法严明、司法公正、守法一律的法治机制保障下,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指日可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