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权威论》的启迪
作者:兰垒 发布时间:2013-11-19 浏览次数:2290
一本好书,其功用也许就是释疑解惑、融雪化冰。
———作者语
四年的学校生活已在我身上打下了法律帝国的深深烙印,让我相信法律应当处于整个社会生活与国家生活的最顶端。求学时,面对强调法律工具性的观点被身边大多数人接受,我感到一种失落。因为工具对于人而言只是附属品,没有人会把工具置于高于自己的地位。所以如果法律只是工具的话,那法治永远只是一个漂亮的谎言。面对这种失落,我曾天真地认为法律必须信仰才是解决这个矛盾的良方。但是,我努力尝试将法律当作一种虔诚的信仰,最后无奈地发现自己也做不到。古语有言,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自己做不到地事情又怎能要求别人做到呢。于是疑惑存于内心,没有遗忘,只是雪藏。
《司法权威论》是法理文库丛书中比较普通的一本,其作者系南京师大的副教授季金华,但正是他触发了我雪藏的疑惑,给了我一把开启未知的钥匙,让我闪现释疑解惑、融雪化冰的灵感。信仰也是寄希望法律人通过自律来达到对法律的信服与尊重的一种途径,不言而喻,自律由于其本身的局限性,无法胜任建构一种氛围、一种环境的重任。而权威不同,何谓权威,字面理解其为权力与威信的统一,以权立威,以理服人,其中既有以强制力为特征的他律,也具有以内心确认为特征的自律。如果有权无理,则为以势压人难得长久;如果有理无权,则又沦为劣势难以维持。由是观,二者是缺一不可,相辅相成。正是由于权威本身具有的二元性,从逻辑上来讲,确立法律在社会生活与国家政治中至高无上的地位与在社会成员中形成对法律的认同感,是切实可行的。
言至此,法律的权威如何实现?书中有一语点睛,法律权威是法治的表征,法律的权威是通过法院的法律适用来体现的。确实,如果没有法院对法律的适用,法律就只是一纸具有某种规律的符号排列,不具有实际意义,这样就更谈不上什么法律权威了。所以可以大言不惭地说,法院肩负着构建法律权威的重任,然而正是由于法院承接着法律的应然状态与实然状态的转变,所以法院在构建中担任着双重角色。
一,法院的施工者角色。尽管是法院在构建法律权威,但是法院很大程度上是充当着一个施工者的角色。因为法律要成为社会生活与国家政治的最高行为准则,就必需在社会成员中形成无上的权威。正是由于这种需求,法律在为权利设置各种救济手段的同时,也在为自身的权威描绘一幅广阔的蓝图。而法院正是这幅蓝图的施工者,他必须依据权威性的法律规则、法律原则以及证据事实,在权威性程序保障下来表述以及实现法律的权威。
二,法院的代言人角色。法院居中裁判的地位与裁判的依据均来自法律,故对于法院以外的人而言,法院就是法律的代言人。因此代言人的权威就是法律权威的一个刻度衡,二者之间呈正比态势。因此法院构建法院的权威就是在构建法律的权威,当然这种构建是受前一种角色约束的。作为法律的代言人,法院需要一支具备比较深厚的法律知识功底与精湛的法律推理能力及拥有丰富社会经验的法官队伍,需要注重培养法言法语、法庭仪式及法律秩序的文化氛围,而最需要的是提供一份公正的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及抚平受损法律关系创伤的司法裁决。裁决依法给予每人应得的,这样随着时间的沉淀,法院的权威将会得到一个完美的提升。
众所周知,法治属于舶来品,在有着深厚人治土壤的中国有着很多的水土不服,也正因为这样,法治在中国的植根出现了诸多的不尽如人意。而这些缺陷的存在,影响了法律在人们心中的地位,更有甚者导致法律手段和目的的错位。这时候,也许法律更需要权威,需要法律权威来构建一个良好的法律秩序。这种权威并不属于某个人、某个团体,而是一种制度化权威,他属于一个凌驾于众人之上的抽象主体,由国家机器和法律人的智慧来构建与维护。制度与个人,就犹如机器与零件,零件不能操控机器,就如同个人无法超越制度一样。制度才是对抗人治的良方,制度化的权威才是法治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