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安徽的于某,今年才23岁,初中文化,本来她在泰州高港开了一家美容美发店,收入还算稳定,但是后来她觉得开这个小店赚钱不多,而且很辛苦。后来通过一次偶然的机会结识了某KTV工作的人员湖北籍人刘某,在刘某的提议下,他们合伙做起了“拉皮条”的勾当,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近日,泰州市高港区法院审理了此案,被告人刘某犯介绍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被告人于某犯介绍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查,20124月至531日凌晨期间,被告人刘某单独或者伙同于某多次介绍他人卖淫,其中刘某参与介绍卖淫11人次,于某参与介绍卖淫5人次。

 

被告人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于某介绍他人卖淫,其中被告人刘某介绍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介绍卖淫罪。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于某犯介绍卖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采纳。被告人刘某、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于某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于某所在的社区矫正机构经调查后认为,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并愿意接受其在社区内进行矫正,故可给予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

 

据此,泰州市高港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