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因欠钱某钱还不起,房屋在法院执行程序中抵偿给钱某后,却又强行将房屋门锁撬开,并搬进房屋内居住生活达数月,公然藐视法院的生效裁判,最终被判处拘役两个月。案情如下:

 

20095月至7月间,刘某向钱某借款8万元,并为他人向钱某借款7万元作担保。后因上述借款均未按约定归还,钱某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依钱某申请对刘某所有的本案涉案房屋予以查封,并判决刘某偿还钱某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刘某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钱某无奈向法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对刘某所有的本案涉案房屋进行委托评估、拍卖,经过一次拍卖因无人报名参加竞买而流拍。在征得钱某同意后,法院依法裁定将刘某所有的涉案房屋以评估价交付钱某用于抵偿债务。刘某却将上述房屋门锁撬开,强行搬进该房屋内居住生活达数月,拒不执行法院生效执行裁定。

 

被告人刘某在诉讼中辩称,我自己欠的钱是想还的,但是担保的钱让我担保人一个人很不公平。法院未经我同意就将我的房屋抵偿给刘某,我心里很有气,所以才撬门进去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债权人有权要求担保人偿还债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或无其他财产可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后,法院便可依法裁定将涉案房屋抵偿给申请执行人,无需经过被执行人的同意。刘某的抗辩理由均不能成立。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