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2月至20127月,某市T镇财政所出纳会计吴某(另案处理)利用财政所管理不规范以及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人民币1117.64万元。

 

20024月起,被告人黄高斌任T镇财政所所长,主持财政所工作,包括制定工作计划、具体工作安排、决定人事、岗位分工、收支预算的编制和执行、组织单位内审等。被告人黄高斌在履行所长职责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制度安排工作,疏于日常管理,致使T镇财政所内部管理混乱。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严重违反财经管理制度,将财政所的印鉴和支票长期由出纳会计吴某一人保管,致使吴某能够利用印鉴和支票进行票据造假,从而挪用公款。2、未能按照某市财政局文件以及T镇政府要求组织财政所内审,以及镇财政所主办会计互相调整岗位时,未能在账户移交时进行有效的对账工作,致使吴某挪用公款的事实未能被及时发现,从而造成国家重大损失。

 

另查明, 吴某挪用公款一案中,已追回损失410.9万元,尚有700余万元没有追回。2013326日,被告人黄高斌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人黄高斌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高斌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过程中,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高斌犯玩忽职守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黄高斌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黄高斌是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决定对被告人黄高斌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被告人姓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