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大哥”贩卖毒品 90后男青年“以贩养吸”获刑
作者:袁鹏 谢福志 发布时间:2013-11-18 浏览次数:237
11月14日,江苏省丰县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贩卖毒品案,下个月就将年满21岁的关洋,在听到自己的判决时,留下了悔恨交加的泪水。
法院经审理查明,今年2月至5月底,关洋在明知李明(另案处理)贩卖毒品的情况下,先后12次帮助其向陈某、赵某等人出售冰毒,共计4.1克。
据关洋自己所说,他之所以甘愿当李明的“马仔”,帮他贩卖冰毒,是因为李明许诺向其免费提供一定量的冰毒供其吸食,且李明为人“十分讲究”。
一次偶然的机会,关洋在朋友的引诱下尝试了“溜冰”,从那以后便被那种兴奋、刺激感所迷惑,身陷其中不能自拔。很快,他辛苦打工两年挣来的钱就花的所剩无几了。正在他为今后的“毒资”而犯愁的时候,其“供货商”李明向其抛一定量的冰毒供其吸食,关洋爽快的答应了。
从2月至5月底这3个多月的时间里,关洋尽心尽力为李明销售毒品,仅3月份、5月份两个月的时间里就做成了10笔买卖,共计出售冰毒3.5克。
而之所以关洋说李明“讲究”,则是因为在2月、4月这一个多月的“淡季”中,李明非但没有因为销售情况不好而断其货源、对其冷脸相待,反而还给其买了一身新衣服,平时出去吃喝也经常带着他一起,这让关洋心生感激,将李明认作“大哥”,自己则心甘情愿的当起了李明的“马仔”。
当被问及获利多少时,关洋说,自己只是偶尔在卖完货后“抠”出一点点小钱,前后加一起也就100元多点。并且,事后在向李明解释时,其均以买家差了点钱、自己让了对方一点揽个长期客户为由搪塞过去。
江苏省丰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关洋贩卖甲基苯丙胺4.1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其帮助他人贩卖毒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遂一审判处被告人关洋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