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滨海法院对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依法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被告人邱某、孙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非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201010月,被告人邱某谎称自己在四川省达州市搞歌舞厅生意,且生意红火,需要人手帮忙,将被告人孙某骗至四川省达州市区一出租房内,安排人员对孙某进行上课“洗脑”,让其加入“一带三阳光扶贫工程”传销活动组织,要求孙某向该传销组织缴纳40100元的入门费用,先返利8892元给孙某,然后按其每发展一人返利5092元。201012月至201112月,被告人孙某按照邱某的要求,以在四川绵阳市开茶楼、搞工程赚钱等为幌子,先后将张某等31人诱骗至四川绵阳市区加入该传销组织。期间,孙某对参加人员进行上课“洗脑”、统一安排食宿、传授诱骗下线方法,要求参加人员每人缴纳40100元的入门费用,再按发展人员的数量进行返利。二人通过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从中获得非法收入数十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邱某、孙某以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属共同犯罪,应按照两名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的作用,分别予以处罚,法院故作出上述判决。

 

判后寄语:

 

目前,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等方式组织、领导实施传销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200922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刑法修正案(七)中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件的宣判,严厉打击了组织、领导非法传销人员,有效遏制了非法传销活动的蔓延,有力维护了本地经济和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