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邗江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桩抢劫案件,抢劫者竟然是个智障青年,而抢劫的物品也仅仅是一部旧手机,最终抢劫者被判刑1年。但在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就智障青年抢劫是否要被判刑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今年615日下午3点左右,朱某在市区双塘路尾随被害人年某至平山路后,采用强行掏其口袋、扳其手指、拽其头发等暴力手段,欲抢劫被害人手机,由于年某的反抗和路过群众的制止而未能得逞。

 

案情看似简单的官司在法庭上却掀起了激烈的辩论。被告人朱某的辩护律师向法庭提出辩护意见,认为朱某系轻度精神发育迟滞疾病患者,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朱某在实施抢劫行为时只是因为“那个妹妹长得好看,手机很好玩”,就产生抢来的念头,并且在被害人大声呼救,引来数名路人阻止的情况下仍然不放弃坚持要“抢来玩”。鉴于这种情况,被告人明显与正常人的思维有异,不能独立作出合理、合法的判断。因此主观恶性也应与有组织、有预谋的抢劫行为有所区别。

 

1978年出生的朱某站在法庭上显得无所适从,满脸杂乱的胡须杂乱,和呆滞的眼神与其年龄本该有的活力形象显得不同。在回答法官的提问时也很吃力,并不能完全明白法官提问的意思。在法官提问“要不要请求合议庭成员回避”时,朱某长时间不能作出正确回答。而其旁听席上的亲属也早已泪水涟涟,朱某的爷爷、姐姐甚至急得举手想求替其回答,连声道:“这孩子不太聪明,他不懂法官的提问,对不起……”    

 

最终,法庭经过审议,认为被告人朱某虽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但因抢劫属国家严厉打击的重大刑事案件,在充分考虑被告人特殊遭遇的情况下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