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审理中担保人死亡 继承人是否担责
作者:朱秀芹 刘玲 发布时间:2013-11-18 浏览次数:460
俗话说“人死如灯灭”,但是在法律意义上,一个人的死是否意味着身前债权债务的自然消灭呢?近日,泗阳法院在审理一起借贷担保案件过程中,担保人突然意外死亡,原告即追加担保人的4名继承人为被告,要求其偿还担保金额49000元。
2011年7月,徐某因经营手机生意,需要向吴某借款49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逾期不还则按照月息30‰计息。吴某要求徐某找一个担保人,徐某找来了自己的堂哥徐大,作为该笔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借条中签字担保。后借款期限届满,徐某并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而且躲起来不见人影。今年3月,吴某将保证人徐大诉至泗阳县人民法院,请求徐大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履行49000元及利息的还款义务。
案情并不复杂,泗阳法院启用简易程序审理该案,不料两个多月后,被告徐大在街上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经医院医治无效死亡。
得知徐大死亡的消息,吴某随即追加徐大的父母亲、妻子及儿子为被告,请求上述4人承担徐大保证范围的还款责任。
徐大妻子作为代理人应诉,她辩称,徐大并没有留下遗产,所以被告方无法承担偿还责任。后经法院查明,徐大生前与妻子尚有房产一套,价值40余万元。
泗阳法院审理认为:吴某与徐大之间的保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依据保证合同设定的债权债务应收法律保护。保证合同虽然是以人为对象的担保方式,一定程度上跟保证人本身的信誉或者保证能力有关(具体可能体现在保证人的财力、物力等条件上),但保证合同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是确定的,归根到底属于以金钱给付对象的合同,具有可转移和替代履行性。因此,徐大的父母亲、妻子及儿子作为徐大的继承人,理应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遂判决徐大4名继承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其各自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原告吴某49000元及利息。
法官说法:债权作为遗产被继承人继承,债务也在法律规定下进行清偿。例如保证人死亡,保证合同的权利义务并非随保证人的死亡而当然归于消灭。保证人的继承人继承已死亡保证人遗产的,应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享有保证人同等的抗辩权,即承担债务后享有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当然,如果徐大的继承人不继承徐大的遗产或者徐大无遗产或者徐大遗产不足以清偿保证债务,则吴某不得向徐大的继承人要求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