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都法院判决首例适用禁止令案件
作者:蔡娟 发布时间:2012-04-26 浏览次数:464
近日,江都法院对一起生产“地沟油”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当庭决定逮捕一名被告人,并依法作出判决,同时对宣告缓刑的被告人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活动。这是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江都法院判决的首例适用禁止令刑事案件。
被告人徐某某、李某某(系夫妻)从2007年至案发前,从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一屠宰场处收购“猪下水”后,在暂住地熬制成“地沟油”,并将熬制成的“地沟油”销往江都区仙女镇多处饭店及包子店,最终流向餐桌,数量达640余千克。经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上述“地沟油”含非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和计量认证项目成分。
庭审中,二被告人对自己所犯罪行追悔莫及,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给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性,以及给家庭造成的巨大痛苦,均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江都法院考虑到两名被告人系夫妻关系,平时主要由丈夫徐某某收购原材料并具体负责炼制、销售“地沟油”,妻子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同时考虑到二被告人家里还有老人和子女需要照料,经过教育后,被告人李某某当庭痛哭不已,决心痛改前非,认真接受监督改造,好好养育子女,照顾老人。鉴于此,江都法院依法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时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活动。
江都法院在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的同时,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并从实际出发,对于共同犯罪中相对作用不大,主观恶性较小的被告人,依法从轻、减轻处罚,适用缓刑,并宣告禁止令。禁止令制度是我国刑罚制度的一个重大创新,也是对社会管理创新的一种积极回应,在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彰显了人性化的关怀,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