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被判决支付双倍工资
作者:吕祝华 发布时间:2013-11-18 浏览次数:475
用人单位不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将面临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近日,如皋法院对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南通某重型锻压有限公司因未及时与劳动者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判支付双倍工资。
2012年5月10,安徽人王某经人介绍到南通某重型锻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锻压公司)从事车工岗位工作,至2012年12月31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据锻压公司称系王某以借口久拖不签,而王某辩称,进入锻压公司时约定基本工资2850元,三个月转正每月增加500元,但所增数额一直未能兑现,锻压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没有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支付延时加班和双休日加班工资。
直至2013年1月1日,双方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份,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3月23日,王某因工作纠纷离职。4月6日,王某以锻压公司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及不支付加班工资为由,向锻压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5月6日,王某向如皋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锻压公司支付双休日加班工资、延时加班工资、拖欠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王某的合法要求得到仲裁机构裁决支持。
锻压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如皋法院提起诉讼,王某提起反诉。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于2012年5月10日进入锻压公司工作,至2012年12月未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锻压公司称是因为王某拒绝签订劳动合同而未签订,但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如果存在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情形时,用人单位有权拒绝留用,法院对锻压公司该主张不予支持。关于拖欠工资,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关于加班工资,锻压公司辩称劳动合同约定为综合工时制,但未提交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的手续,法院对锻压公司该主张不予采信。同时,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最终,法院判决原、被告自2013年3月23日起解除劳动关系,锻压公司向王某支付2013年2至3月份两个月的工资、延时加班工资、双休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共计33653.7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