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湖法院分权制约规范执行权运行
作者:伍晓伟 发布时间:2013-11-18 浏览次数:687
今年以来,金湖法院切实加强执行法官执行权运行的监督制约,采取分权制约的工作举措,有效防范执行过程中执行权的滥用和违规扩张等不良现象的发生。
实施权与裁决权分离。对个案的执行实施何种执行方法,必须由执行长联席会或合议庭研究裁定。该院坚持每周召开一次执行长联席会,对新收执行案件进行逐案过堂,因案施策,制定出每件案件的执行方案;对疑难复杂案件,组成相应的合议庭民主裁决;对涉及信访、集团诉讼等重大案件,则由院审委会研究确定。执行方案确定后再进行分案到人。执行人员只能在既定方案的框架内实施执行权。有效避免和遏制执行法官权力失控、自行其是、违规执行等现象的发生。
实施权与审查权分离。该院每月开展一次未执结案件集中执行活动,对期限内未执结的案件采取权力置换、交叉执行(即置换承办人、执行组相互交叉)的方法。交叉执行执结的案件,其成绩将记入置换后的承办人,同时还对原承办人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有效防范了因承办人不尽责和办人情案、关系案而导致案件久拖不结问题的发生。
实施权与评估拍卖权分离。对执行到的财物,由案件承办人、执行组组长、被执行人三方认真进行核对,登记造册,统一封存。严格执行评估拍卖相关规定和程序,由执行局长、分管院长审批后,再由负责鉴定的职能部门全权委托具有评估拍卖职权的机构实施。法院只提供被评估拍卖实物的相关情况和资料,不参与评估拍卖的过程。确保评估拍卖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规范。
中止执行权与恢复执行权分离。案件中止执行和案件恢复执行,案件承办人包括其他任何个人都无权擅自决定,必需经分管院长授权后由合议庭据实裁定。对案件中止执行和尚不具备恢复执行条件的,必须具有充分理由并形成合议庭纪要,向申请人详细说明情况,争取申请人的同意、谅解和信任。
执行权与执行款物管理权分离。执行款物的管理权和发放权归院财务科。执行人员对执行到的款物必须在24小时内到院财务科如数入账,中途将执行款物私自给付当事人的,一律视为挪用公款追究。当事人领取执行款物的必须严格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方可到财务科领取。当事人自行交付的,收方必须出具书面收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