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提高案件执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424日,南通中院与上海海事法院签署委托执行工作协作纪要。南通中院副院长徐峰主持签署仪式,南通中院党组书记、院长马志相与上海高院党组成员、上海海事法院院长应新龙分别讲了话。南通中院党组副副书记、副院长卢旭光参加了签署仪式。南通中院执行局局长王成、上海海事法院执行庭庭长周刚代表签约双方签署协作纪要。

 

上海海事法院作为跨行政区域管辖的从事海事、海商案件审判和执行的专门法院,其受理的部分案件中,有当事人财产或住所地在南通中级法院辖区内。纪要规定,南通中级法院受理的部分案件执行标的物为船舶。执行标的物在300总吨以下的,由南通中院执行,执行标的物在300总吨以上的,由上海海事法院执行。之前,由于地处两地,给案件处理及当事人带来不便。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南通中级法院积极与上海海事法院进行协商,并就上述案件的委托执行工作达成了共识。

 

按照纪要规定,今后,南通中级法院受托的执行案件中,涉及标的物为300总吨以上并经海事局登记船舶的拍卖事项,可以委托上海海事法院办理。而上海海事法院受理的执行案件,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在南通中级法院辖区内的,可以委托南通中级法院执行。凡需委托执行的案件或事项,应向当事人做好释明工作,并在立案或决定拍卖之日起15日办理委托手续。为了将此项工作有序开展,双方法院均安排专人负责受托执行案件的管理工作,对受托执行案件进行登记、转发,委托执行案件与自办案件同等考核。

 

据悉,20099月,上海海事法院洋洋口港法庭在南通成立。3年来,洋口港法庭审理和化解了一批南通范围内海事海商纠纷,为南南通的港区建设航港企业和航运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