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赌博抽头渔利 领刑受罚咎由自取
作者:小板栗 发布时间:2013-11-15 浏览次数:287
几名劣迹累累的无业人员,因赌博聚在了一起。组织者从中抽头渔利,其他人员靠赌博敛财取乐,却不知他们的行为已触犯法律底线。近日,泰州市高港区法院审理了这一赌博案,被告人李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张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鞠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马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蒋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查,2013年6月初,被告人李某与马某商议在马某经营的泰州市高港区莱茵鹅养殖残疾人扶贫基地(下称养殖基地),聚众赌博抽头渔利。被告人李某安排被告人蒋某驾驶牌照为苏MCUxxx的面包车接送参赌人员并望风,安排“四小”(另案处理)在赌场附近望风,后又安排被告人张某、“王进”(另案处理)在赌场内维护秩序,鞠某在赌场外望风。2013年6月12日至6月18日间,被告人李某7次组织胡某、王某、匡某、尤某等人,利用掷骰子比大小的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32000余元,被告人张某、鞠某分得人民币400元,被告人马某分得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蒋某分得人民币1800元。
被告人李某、张某、鞠某、马某、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案件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张某、鞠某表示以取保候审保证金冲抵罚金及应退所得赃款,被告人马某、蒋某分别退出所得赃款人民币3000元、1800元并各自缴纳财产刑保证金人民币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张某、鞠某、马某、蒋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构成赌博罪且系共同犯罪。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张某、鞠某、马某、蒋某犯赌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采纳。被告人李某、鞠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犯前罪时系未成年人,系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某、鞠某、马某、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系立功,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张某、鞠某、马某、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张某、鞠某、马某、蒋某均自愿认罪,被告人张某、鞠某以取保候审保证金冲抵罚金及应退所得赃款,被告人马某、蒋某分别退出所得赃款并缴纳财产刑保证金,分别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蒋某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给予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
据此,泰州市高港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