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8月,被告人唐常生注册登记设立某市YC工艺品有限公司(一人公司),并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招募工人在该公司纸灯、木漆、太阳能草坪灯三个车间内务工。2010年至2012年间,YC工艺品有限公司拖欠张某等51名职工工资共计人民币540692.41元。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逃避支付劳动报酬,被告人唐常生于2012112日起先后逃至无锡、浙江金华、镇江等地。YC工艺品有限公司所欠职工工资经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后仍拒不支付。

 

2013116日,被告人唐常生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YC工艺品有限公司已被某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申请破产,法院于20121214日裁定予以受理。2013129日,YC工艺品有限公司退出人民币十五万元到某市财政局专款账户。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人唐常生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常生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常生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唐常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唐常生在一审宣判前部分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二)项、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条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被告人姓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