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金元宝诈骗是非常老套的诈骗手法,但因为骗子高超的“演技”和受骗人贪小便宜的原因,骗子还是屡试不爽,确实值得我们深思。今年4月份,湖北籍的两名诈骗犯万某和孙某就是利用老一套的“金元宝”低价出售的手段轻松骗得了泰州高港人刘某的62600元。近日,泰州市高港区法院审理了这一起诈骗案,被告人万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孙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经查,被告人万某、孙某商议实施诈骗,并采购了若干假金元宝。2013420日,被告人万某、孙某至泰州市高港区永安洲镇,编造从工地挖出金元宝、低价出售等理由,对被害人刘某(女,50岁)实施诈骗。被告人万某单独骗得被害人刘某人民币20000元,与被告人孙某合伙骗得被害人刘某人民币42600元。

  

案发后,被告人万某、孙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出全部赃款。案件诉讼过程中,被告人万某向法院预缴财产刑保证金人民币60000元,被告人孙某向法院预缴财产刑保证金人民币4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万某、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等方法骗取他人财物,被告人万某数额巨大,被告人孙某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部分系共同犯罪。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万某、孙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万某、孙某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被告人万某、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万某、孙某自愿认罪、退出赃款、缴纳财产刑保证金,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万某、孙某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所在社区也同意进入社区矫正,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给予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

 

据此,泰州市高港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金元宝”诈骗案件在各地频繁发生,案犯一般为女性或男女搭档,诈骗分子以在地下挖到“金元宝”为幌子,以害怕被文物机关没收或者家中有急事、不能通过邮局邮寄而急于出手为借口,低价卖给受害人或者让受骗者拿出真金器抵押,结果自然是钱财被骗。通常犯罪分子在身上装着一小块真金子,如果诈骗对象不相信,他们就用钳子从“金元宝”上剪下一小块,然后与真金子掉包,拿去金店检验。受害人往往被这最后一招迷惑,因而上当受骗。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天上不会掉馅饼,切勿贪图小利,遇到此类事情要多留个心眼,提高防范意识,以免掉进骗子精心设下的圈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