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杨夫妻因为没有儿子,过继了哥哥的儿子杨某养老送终,老杨夫妇去世后多年,杨某将继承后又翻盖的房屋卖掉,于是老杨的三个女儿诉至泗阳法院,认为杨某无权处分房产,要求返还房屋。

 

老人去世继子获房屋

 

老杨生于20年代,生有三个女儿,由于没有儿子养老送终,他请来村里人见证,过继了弟弟的二儿子杨某。过继之后老杨和杨某一起生活了几年,后来杨某成家生子才另过,但是老杨夫妇还是像父母一样给杨某带孩子,两人年老以后,老杨夫妻的一些事情也都是由杨某出面。

 

1995年冬天,老杨病故(此前老伴已经去世),留下房屋四间,有3间堂屋、一间边屋及由树枝搭建的院落。杨某给老杨送灵掼老盆,安葬下地,并以老杨儿子的身份将其姓名刻在老杨的墓碑上,这四间房屋及宅基也由杨某继承,老杨的三个女儿都表示同意。

 

该房屋一直空置没人居住,两年后,房屋有一部分被风吹倒,看到院落破败,三个女儿于心不忍,商量由老杨女儿出钱、杨某出面将房屋推倒重建,建成砖瓦结构的三间堂屋、一间边屋及院落。当时联系建房人、购买建房材料以及最后结账都是由杨某出面。

 

房屋建成后,由于杨某有房屋居住,就将该房屋租给其亲兄弟杨大居住。一住就是12年。

 

继子卖掉房屋被起诉

 

2009年,因子女在南京购房缺少资金,杨某就向大哥要回了房屋,此时这几间房屋已经处于乡镇交通要道,房屋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街上的曹某。同年8月份曹某搬到该房屋中居住。

 

2012年春天,老杨的女儿发现这房屋院落门前贴有广告出售,一问才得知杨某已经将该房屋出售给曹某,现在是曹某准备卖房屋了。三人多次找到曹某要求其返还房屋,均遭到拒绝,因为曹某认为,这房子是自己花钱买来的。

 

三个女人作为原告,将杨某及曹某都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被告曹某与被告杨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被告曹某返还上述财产。

 

被告杨某辩称,请求法院依法处理,如果要求退钱,杨某也同意,另外也同意按照当时合同约定支付2万元违约金。

 

曹某辩称,20096月份被告杨某将房屋作价10万元卖给自己,曹某和杨某家很近,该房屋是被告杨某所建,房屋产权属于杨某所有,并不是老杨的生前财产,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无权处分vs善意取得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是两被告所达成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二是被告曹某是否应当返还房屋。

 

经法院审查,在房屋买卖过程中,被告曹某向被告杨某支付了10万元购房款,该价款与当时房屋的价值相当,较为合理,没有其他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故两被告所达成的房屋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

 

对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法院认为,老杨的遗产,在没有遗赠扶养协议,也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应当由老杨的法定继承人来继承。虽然被告杨某按照当地风俗为老杨“掼老盆”,但三原告当庭已明确否认由被告杨某一个人继承老杨的遗产,且被告杨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因“掼老盆”而能获得房产的权利,故三原告对老杨去世后遗留的房屋仍然享有权利。1997年,老杨去世后,因老杨遗留的房屋破损严重而重新修建,但被告杨某仍然不能独自处分修建后的房屋。2009年,被告杨某擅自将该处房屋卖予被告曹某,属无权处分。

 

在房屋买卖的过程中,被告曹某并无过错,属于善意取得。虽然没有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但那是因为当下我国农村房屋登记管理制度还不尽完善,使买卖双方当事人无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故对三原告要求被告曹某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于三原告的损失,三原告可以向被告杨某另行主张赔偿。法庭综合案情,判决驳回三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