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实务视角谈传媒与司法关系的构建
作者:泰州市医药高新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3-11-15 浏览次数:922
内容提要: 我国近年来传媒与司法的相互作用愈加深入,媒体监督与审判独立的冲突,实质上是言论自由与司法公正两种价值的冲突。本文分析传媒自由与司法公正背后的价值,从相对合理主义的观念出发,并参照国外经验,试图寻求对两者合理的安排,从而确保真正实现言论自由与司法公正。
一、问题提出
当代中国正进入一个急速发展的转型期,经济发展与社会治理的过程中暴露出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中传媒对司法的影响随着近几年影响性案件的出现而成为司法无法回避的主流话题。
2011年1月媒体惊爆的"天价过路费案"的判决和纠错过程比较典型地折射出了我国传媒与司法的积极关系。禹州市农民时建锋购买两辆大货车后,拿着两套假军车牌照营运,平顶山市中院审理认为,时建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免收其通行费,财物损失达360多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诈骗罪。2010年12月21日,法院做出判决,时建锋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上述判决下达后,中央电视台和各大新闻媒体都对时建锋的犯罪构成、罪名和刑罚等提出了质疑,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议论。2011年1月14日,平顶山市中院以出现"新的证据"为由,对该案启动再审程序。2011年12月16日河南省鲁山法院判决时建锋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罚金1万。同时,河南法院系统宣布对一审案件中4名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从这一司法问责中,可以清楚地看到传媒对司法的两大积极功能:一 全面及时的传媒报道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二 建设性的传媒意见有助于推动司法改革。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如果天价过路费案没有被媒体及时曝光,没有被媒体高度关注,有关方面还能如此雷厉风行地进行司法问责吗?"
如何看待天价过路费等一系列案件?有人认为,这体现了媒体对于司法的监督,有利于抑制司法腐败;有人认为,这是媒体干预司法审判,不利于司法公正;这促使我们思考一个问题:传媒与司法的关系究竟应该是怎么样的,如何让二者良性互动。在我国提倡宪法至上,依法治国的今天,思考这个问题意义尤为重大。
二、问题提出的背景
现代社会,民主法治、依法治国已成共识。法治理念强调法律至上,包括公权力依据法定范围和程序行使,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为宗旨等诸多方面。建设现代法治国家必须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公民最大限度的民主权利和自由为目的。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运用宪法的民主原则和法治精神来治理国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护神,要注重全面实施宪法。""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我们要坚持不懈抓好宪法实施工作,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现行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我国宪法鲜明的提出了独立审判和公开审判的原则。现行宪法第35条、第41条还分别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可见,我国在宪法具体条文中体现了对言论自由权的保护。传媒与司法的关系,实际上也是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问题。切实维护公民的民主权利,建设法治国家,正确处理媒体自由与独立审判的关系尤为重要。
现实生活中,我们看到司法与传媒的关系存在一定的冲突,传媒监督存在缺位、错位、越位等现象,如在我国新闻媒体的司法报道中,常有媒体过多、不当披露犯罪侦查阶段以及嫌疑人、被告人信息的现象;热衷于报道法院未审结的案件,甚至为追逐轰动效应,夸大、歪曲案情,妄下结论;甚至有个别人员大搞有偿新闻,利用传媒影响力制造虚假民意,企图影响判决结果等等,其结果妨害司法公正,侵犯当事人的权益,严重地损害了司法权威。另一方面,中国目前司法并未普遍接受传媒监督,对媒体存在防范和抵制的心态,司法抵制合理正当的媒体监督的情况也偶有发生。比如,尽管目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对记者开放,但法院往往做出某种限制,已有人提出,法院以内部规定的形式对记者采访加以限制,是否得当值得深思。
三、对传媒与司法的关系的分析
司法与传媒的关系是对立统一的。司法与传媒关系的一致性,表现在二者本质都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传媒与司法的关系涉及到社会生活中两种基本的价值,即新闻自由(free press)和公正审判(fair trial)。美国新闻界巨头爱德oRo默罗说:"只有独立的司法和自由的出版,才是识别真正的自由社会和所有其他社会的标准。"新闻自由是当代民主政治的重要标志,是一项宪法性权利。新闻自由的有效功能就是传播信息、形成公意、造就舆论,帮助公众实现知情权,并对公共权力行使者进行监督。美国第三任总统托马斯o杰斐逊有一句名言:"民意是我们政府存在的基础,所以,我们先于一切的目标就是要保持这一权利;若由我来决定我们是要一个没有报纸的政府,还是没有政府的报纸,我会毫不迟疑地宁愿选择后者。"当代传媒所具有的新闻监督权是宪法中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一种延伸,是以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宪法性权利,其实质是代人民群众行使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知情权作为民主社会中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民主意识和权利意识的直接体现。对公民知情权的重视与否,是衡量一个国家宪政和民主发展的重要标准。
司法是人类创立政府后用以定纷止争、惩治犯罪的手段,人们在对自身价值追求与个体行为能力的有限性发生不可调和的冲突时而不得不作出的选择。独立审判是指司法机构能够依法独立地行使审判权,司法机构能够排除其在适用法律过程中所受到的一切外来干预。司法公正则是人们对司法活动的终极要求,是维护社会公正与和谐的制度保障底线。司法公正就是国家司法机关在运用特定职权处理各类案件的过程中,以公道正直的态度对待案件参与各方(即坚持法官形象公正),严格遵循和依照法定程序(即坚持程序公正),公平正确地确认和分配具体的权利义务(即实现实体公正),且具有良好的社会正义效果,经得起历史的考验。法庭"作为维护公民权利的最后堡垒",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审判公开的一项应有之义防止司法腐败、保证司法公正。
司法和传媒在价值追求、社会职能、性质、特点等方面有明显差异,两者的冲突带有一定的必然性。司法具有鲜明的权力属性和庄重、严谨、权威等理性品格,追求公正、公平和社会效益是其价值取向,以国家意志解决社会纠纷是其主要社会功能。而传媒则有鲜明的民意色彩,具有道义评判的属性以及倾向性、娱乐性、应急性等感性品格,追求舆论的趣味性、抢先性、轰动性和经济效益。司法讲求的是法律公正,包括程序过程的公正和裁判结果的公正。此外,司法遵循控审分离、不告不理等原则,审判程序的启动必须在满足一定的程序要件和实体要件的前提下才能发生。而传媒的职业特点是积极主动地报道动态的、非常规的事件。传媒赖以生存的、彼此间竞争的是更快、更多、更有价值、更具吸引力的信息,而不是谁更能代表公正。记者获悉新闻源,往往是主动出击,尽可能地在第一时间、第一现场完成报道。二者在价值追求方面也有差别,传媒追求的是道德意义上的公正,而司法追求的是程序公正。
四、以相对合理主义的视角出发平衡司法与传媒的关系
英国的丹宁勋爵说:"媒体在司法活动中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可以监督每一次审判是否公正、公开、光明正大。但传媒也有挣脱僵绳的一天,法律应该对其错误行为给予处罚。"如何在这种冲突中寻找出可以使两者共处的平衡点,使两者处于一种健康的关系中,这对中国整个社会的影响都必将是深远而巨大的。因此应结合我国国情,以相对合理主义的视角出发,平衡传媒与司法二者之间的关系。
我国的司法独立机制尚未完全真正建立,我国法院的财政权及人事任免权均由政府掌握,极易出现司法权力地方化和审判活动行政化。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葛洪义指出,正因为当前法官的判决权威性不强,上级及其他行政力量都可对其判决产生一定的影响。这样一来,老百姓不断寻求更上层的能量去影响法官的判决,所以不是媒体本身影响了法官,而是媒体给法官的上级施加压力,从而影响裁判。
新闻自由是传媒的立足之本,离开新闻自由,离开传媒所应依靠的公众的表达自由,传媒的监督职能不是形同虚设,就是蜕变为干预司法的工具。但是在我国, 媒体都大都具有官方或半官方的性质,传媒监督与其说是公民权利的延伸,不如说是政府权力的扩张。中国媒体既要担负着传播主流意识形态的使命,又要担负着舆论监督的使命, 目前应逐步放开对后一使命的种种限制,扩大媒体的行为空间,保持新闻舆论的相对独立性,拓展媒体监督司法的行为空间。
如何构建传媒与司法的关系,具体到我国国情,我们对于司法独立和新闻自由的建设不能奢求一蹴而就,要以相对合理主义的视角逐步促进。所谓相对合理主义,是指在一个不尽如人意的法治环境中,因多方面条件的制约,无论是制度改革还是程序操作,都只能追求一种相对合理,不能企求尽善尽美。秉持相对合理主义的立场,首先要采取条件论和语境论的观点,即承认制度运行的条件比制度本身更为重要,因此在任何一个中国法治问题的研究中,首先要注意它的存在基础和运行环境,尤其是支撑它的制度资源以及相关的约束条件。其次,相对合理主义在逐步推进的司法建设和司法改革的策略之下,要求在法学研究和法治建设中设置较为现实的、可能实现的标准,即"不求最好,只求较好"。对实践中的问题,应当有适度的宽容,承认瑕疵。相对合理主义在现实条件约束之下,采取"从技术到制度"的改革进路。要塑造司法与传媒二者形成一种相对合理的良性互动关系,应当从制度完善和实践操作两个层面建立和完善相关协调机制。
从长远来看,平衡传媒与司法关系的核心是法治化,通过新闻立法,保护新闻自由,限定新闻探入司法的领域深度。新闻立法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1、立法方面尽量追求法律与基本道德的一致,立法过程应充分考虑具体社会的基本道德准则、观念和标准,并在法律中加以确认。2、要确立新闻的表达自由和国家职权、其它公民权利的基本界限。在法律上为新闻的表达自由权利与其它可能发生冲突的权利之间明确界限,在制度运作中保持合理的张力, 在新闻自由和公平审判之间寻求合适的度。通过立法明确新闻媒体进行司法诉讼新闻报道的内容、评论标准及界限。
技术层面上,平衡司法与媒体的关系要依靠媒体和司法的内部自治自律机制的建立。从司法视角来看,首先要坚持司法体制改革,从制度上确保司法独立。在我国进行司法体制改革, 目标应设定在依法独立审判上,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第一落实合议庭独立行使职权的法律规定,减少司法运作的内部环节,提高司法效率;第二解决法院行政化问题,实现法官依法独立审判,权力与责任结合,提供相关职业保障制度,使法院真正独立于行政。其次要推行司法公开,确保司法公正。"正义不但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司法公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要全面落实审判公开原则,不断完善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审务公开等各项制度;凡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准予媒体采访报道;第二,司法机构通过新闻发言制度等方式,建立与传媒对话的常规渠道;新闻发言人对内是"把关人",对法院内部拟发布信息进行审查,保障信息的准确性、公正性和适宜性;对外是信息发布与获取的平台,保证实现及时、主动、平等的沟通。第三,依法应予公开的法律文书均应允许传媒机构查阅。
从传媒视角看,首先传媒监督司法应该遵循真实性、公正性、客观性原则,即媒体新闻监督司法时,要保证新闻"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记者的采访必须深入,报道涉及的人名、地名和时间必须核准,取证必须确凿。传媒要客观公正地报道事实,秉持客观立场,案件未审结前,不得发表倾向性评论,案件审结后的评论要具有公正性和专业性,务求以案释法,以案论理,力戒"新闻审判"。再次媒体监督司法应把握监督的方向。在坚持不干涉司法独立原则的前提下, 将监督方向转至对司法人员腐败、专横,以启动司法机构的惩治程序。通过揭露司法机构及其成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违法违纪行为, 体现社会力量对这类行为的矫正能力,来提高司法的公正性。更要加强对干预司法机关独立办案的外部势力的监督,使司法审裁能够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条件下展开。
媒体也要加强本行业的内部自律,培养从业人员良好的职业道德,提高新闻工作者的素质,坚持法制报道记者的专业化。报道有关政法方面问题的新闻工作者,应当较为专业化,既要有过硬的新闻理论素养又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建立、健全自律机构,可参考外国的经验,在外部建立由记者、法律、社会、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共同组成的新闻评议会,在媒体内部设立督察员,专门负责处理公众的来信、来电,纠正媒体的违规行为。完善媒体的惩戒制度,针对不同程度、不同形式的违规行为,明确相应的处罚措施。
五、结语
传媒与司法相互关系的恰当构造,是现代国家社会统治内部谐调的重要标志。在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媒体是自由的、中立的;司法是独立的、公正的。目前我国正逐步迈入法治社会,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倍受关注。司法只有保障程序正义,让手中的公权力最大程度做到公平,实现司法公正;而传媒,只有不断地加强行业自律,在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下规范地传播信息,以较多的行业自律促进职业水平的提高,并以此寻求更大的自由,才能更加健康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