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宁法院建立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诉调对接机制
作者: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3-11-15 浏览次数:626
为有效遏制婚姻家庭纠纷多发态势,做好预防和化解婚姻家庭纠纷工作,实现各类资源有效整合、各类主体有效联动,天宁法院与区综治办、妇联共同出台《关于建立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诉调对接机制的工作意见》。
机构对接,加强组织保障。区法院和区妇联分别建立婚姻家庭案件诉调对接工作领导机构,在区综治办牵头协调下定期召开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联席会议,共同研究该区婚姻家庭矛盾中存在的重要情况和突出问题,认真分析,研究相应对策措施,协调严重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和婚姻家庭矛盾纠纷中的重大案件的处理。
人员对接,提升调解质量。为提升调解工作质量,法院须指派一定数量的审判人员担任委托调解指导员,负责指导委托调解工作。同时规定,区法院加强与妇联组织联系,采取辅导讲座、案例点评等方式,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调解工作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调解员的法律素质和工作水平。
程序对接,提高工作效率。《意见》规定,区法院对于需要妇联调解组织介入调解的婚姻家庭类纠纷案件,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由法院诉调对接办公室向妇联调解组织出具书面委托调解函,妇联调解组织应当在接受法院委托之日起3日内,寓情寓理进行调解,调解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
效力对接,强化司法保障。妇联调解组织在调解终结后,需将案件所有材料移送人民法院,法院根据案件调解结果在三日内,分别做出不同处理: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且依法有效的,法院直接出具《民事调解书》,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具有无效或可撤销情形的,由审查法官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依法立案审理;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作出《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决定书》;调解不成的,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应当登记后立即移交立案窗口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