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级法院集中宣判毒品犯罪案件
作者:张羽馨 发布时间:2013-11-15 浏览次数:1333
省高院公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毒品摧毁的不仅是人的肉体,也是人的意志,同时也是许多严重刑事犯罪和治安问题的重要诱因。昨日,省高院向社会公布十起毒品犯罪的典型案例,包括重大贩卖运输毒品案件、网络销售制毒物品案件、吸毒引发的恶性犯罪案件、未成年人贩卖毒品案件等。本报从中选取部分典型案例,警示读者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沉溺毒品饿死女儿
被告人乐燕沉溺于毒品无法自拔,将两个年幼的女儿独自留在家中,并用布条缠裹窗户锁防止小孩跑出,最终导致两个幼儿饿死家中。南京中级法院审理后,9月18日依法作出一审刑事判决,被告人乐燕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乐燕是非婚生子女,自幼由其祖父母抚养,十六岁左右离家独自生活,有多年吸毒史,曾因吸毒被行政处罚。2011年乐燕育一女儿,之后与李文斌同居,在2012年又育有一女。身为母亲,乐燕沉溺于毒品,疏于照料女儿。2013年4月17日,因乐燕离家数日,大女儿由于饥饿独自跑出家门,被社区干部及邻居发现并将两幼女送往医院救治,后乐燕于当日将两女接回。之后,仍于4月底的一天下午,将两幼女独自置于其住所的主卧室内,自己在外吸食毒品、玩乐,其明知两幼女在无人照料的情况下会饥渴致死,直至案发未曾回家。
夫妻搭档贩运毒品
2011年4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阳桂华指使其妻李金(另案处理)向贾明(另案处理)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4克,贾明付给李金人民币3000多元,后李金将该款交给阳桂华。同年4月25日,阳桂华携带毒品和李金一同乘坐从深圳开往扬州的长途汽车。26日6时许,二人在南京六合区葛塘下车,后乘出租车前往建邺区长虹路后街小区,在小区门口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阳桂华随身携带的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2992.5克。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人阳桂华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阳桂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审维持原判。最高法院于6月7日裁定核准。
对此类既实施运输毒品行为又控制毒品交易,作用积极,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的被告人全角,法院依法从严惩处。
花样翻新网络贩毒
毒品犯罪分子在进行违法犯罪行为上可谓花样翻新、“新招”不断。而通过网络进行贩卖毒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等违法犯罪行为隐蔽性较强,不易查证,因此为毒品犯罪分子所利用。
2011年3月,被告人吴万明、阚少辉商议买卖羟亚胺,由吴万明找货源,阚少辉找买家。吴万明通过陈龙刚(已判刑)从殷作兵(另案处理)处购买了19件(按每件25千克交易)计475千克羟亚胺。阚少辉通过网上聊天认识了网名叫“诚信交易”的中介(身份不详),后者同意替阚少辉联系羟亚胺的买家。被告人叶秀春应其在加拿大的儿子叶舟要求,为叶舟在国内购买羟亚胺。叶秀春联系了被告人陈彪,让陈彪为其寻找羟亚胺货源。陈彪通过网上聊天认识了“诚信交易”,由此与阚少辉就买卖羟亚胺取得联系。自2011年6月至7月期间,叶秀春、陈彪分5次从吴万明、阚少辉处购买8件计200千克羟亚胺;从阚少辉及网名“盐酸羟亚胺”的人处(身份不详)购买2件计50千克羟亚胺。武汉人袁浩(另案处理)从阚少辉及网名“盐酸羟亚胺”处购买2.5件计62.5千克羟亚胺;从吴万明、阚少辉处购买了3件计75千克羟亚胺,因当场被查获而未遂。综上,吴万明非法买卖羟亚胺19件计475千克;阚少辉非法买卖羟亚胺15.5件计387.5千克,其中5件计125千克未遂;叶秀春、陈彪非法买卖羟亚胺10件计250千克,其中2件计50千克未遂。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吴万明、阚少辉、叶秀春、陈彪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数量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吴万明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阚少辉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叶秀春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陈彪犯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容留吸毒同样犯罪
在20岁生日前,刘波被刑事拘留,因为容留他人吸毒。本以为只要自己不吸毒贩毒,都不构成犯罪,殊不知容留他人吸毒一样构成犯罪。
2011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刘波在如皋市鼎好宾馆、江南客栈宾馆、铭雅居宾馆、泰和宾馆等处,先后容留他人吸食冰毒,共计19人次。2012年5月10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波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波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主审法官对此案进行释法时说,被告人多次在其居住的宾馆内容留他人吸毒,为多人吸毒提供场所,其行为为吸毒违法行为逃避打击提供了帮助,侵害了国家毒品管制制度,而且放纵他人吸毒给社会带来的不利后果,客观上助长了毒品的泛滥和传播,严重侵害了他人身体健康,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被告人多次在宾馆、娱乐机构等营业场所内容留吸毒,具有典型性,应当予以严厉打击。
无知少年误入歧途
花样少年,因为交友不慎,法制观念淡薄,走上贩毒之路。法院在审理之后,并没有一判了之,而是给予了重新改造的机会。
被告人谢某某初中未毕业即辍学在家。因其父母平时忙于生计,对其缺乏必要的管教,加之其交友不慎,法制观念淡薄,从而走上犯罪道路。2012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谢某某伙同赵某(另案处理)以零包贩卖的方式,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氯胺酮。案发后,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谢某某及赵某,并从被告人谢某某随身携带的物品中依法搜查出毒品氯胺酮3.356克,随后在被告人谢某某及赵某住处依法搜查出毒品氯胺酮65.604克。
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表示以后会改过自新,其家长也表示以后将对被告人严加管教,被告人谢某某所在的社区矫正机构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具备在社区帮教的条件,建议法庭对其判处非监禁刑。法庭综合考虑后,依法对被告人谢某某判处刑罚并适用缓刑,彰显对未成年犯罪人积极挽救、教育、改造的态度。
省高级法院集中宣判毒品犯罪案件
昨日,省高级法院组织全省法院对一批毒品犯罪案件集中宣判。在当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省高级法院副院长李玉生通报了我省各级法院开展毒品犯罪案件集中宣判活动的情况,同时,介绍了近年来全省法院审理涉毒案件的基本情况。
据介绍,2012年至今,全省法院共一审审结毒品犯罪案件7783件,判处被告人9142名,其中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刑罚的1168人,及时惩处了一大批毒品犯罪分子。近五年来,我省毒品案件呈多发频发态势,案件量始终在年均4000件左右的高位,同时,容留吸毒犯罪案件逐年上涨。在近年来审理的毒品案件中,大部分贩卖毒品案件的被告人都是因贩毒高额利益铤而走险,为吸毒而贩卖的比例逐渐降低。
发布会上,省高级法院要求全省法院始终保持对毒品犯罪的高压态势,将毒枭、职业毒犯、主犯、累犯、再犯等主观恶性大、危害严重以及作案次数多、贩毒数量大、向多人贩毒、诱使多人吸毒、武装押运毒品、暴力拒捕等情节严重的犯罪分子作为打击的重中之重,用足用好法律武器,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坚决判处死刑,决不手软;依法充分适用财产刑,实行打罚并举,在办案中认真查明毒品犯罪分子的非法所得、犯罪工具及犯罪毒资,依法全部收缴,彻底剥夺毒品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经济基础。
昨日公开宣判的毒品犯罪案件中,有贩卖、运输毒品数额巨大的案件,有非法买卖新型制毒物品的毒品犯罪案件,有多起多名被告人共同犯罪的案件等。全省38家法院共对68件毒品犯罪案件的96名被告人宣判,31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8人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