闪进闪出空手套白狼 虚报注册资本获刑罚
作者:时良敏、于鹏 发布时间:2013-11-14 浏览次数:531
冯某为了成立一家建设工程公司,可苦于手头上没有足够的资金,就想了一出“空手套白狼”的主意。冯某与赵某合作,从银行贷出款项以便完成工商登记,而后立即将注册资本转出偿还银行贷款,赵某从中获取好处费10000元。近日,泰州市高港区法院审理了这一起虚报注册资本案,被告人冯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被告人赵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经查,2010年9月,被告人冯某在没有资金情况下准备成立泰州市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鸿安公司),通过被告人赵某向泰州市高港区三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下称三泰贷款公司)借款500万元人民币加上赵某银行存款100万元人民币,于同年9月14日将人民币600万元存入鸿安公司验资帐户的方式,帮助鸿安公司完成审验,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同月16日,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港分局核准成立鸿安公司。同月19日,被告人赵某将公司注册资本600万元人民币转出,并用于偿还其向三泰贷款公司的借款。
案发后,被告人冯某、赵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赵某在公安机关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被告人赵某采用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骗得公司登记,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冯某、赵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冯某、赵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自愿认罪,被告人赵某自愿认罪并缴纳部分财产刑保证金,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给予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被告人冯某被监视居住期间完全被限制人身自由,监视居住期间可折抵刑期。
对于被告人冯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冯某没有采用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没有骗取公司登记,没有损害其他股东利益,可以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冯某在明知没有自有资金的情况下,通过他人借款冒充注册资本取得验资报告,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主观上有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的故意,客观上有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的行为,故应以虚报注册资本罪定罪处罚,且数额巨大,不属于情节轻微,不能免予刑事处罚。故对此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赵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赵某构成抽逃注册资本罪的意见,经查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是通过借款获得验资以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故应以虚报注册资本定罪处罚。故对此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据此,泰州市高港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公司注册资金是衡量公司实力的重要指标,“空壳公司”因为有上百万甚至上千万的的验资证明,所以在交易中容易骗取别人信任,一旦发生经营纠纷乃至商业诈骗,进行查处时将十分困难,对社会危害很大。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公司注册一律实行“资金实有制”。而给别人公司注册“垫资”的行为,实际上就是帮助注册申请人“虚假出资”。自己本无资金实力,而通过暂借、挪用等方式获得验资以完成公司工商登记,在验资之后迅速将钱“撤走”,这就涉嫌“虚假出资”,这在我国法律中是明令禁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