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店家买龙虾 构成犯罪被判刑
作者:陈美芳 发布时间:2013-11-14 浏览次数:262
因餐馆拒绝购入龙虾,竟然采取占座低消费的手段相威胁。11月13日,张家港法院以强迫交易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力、张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各处罚金1万元。
张力和张强是兄弟,从淮安到张家港打工已有数年。每年四五月份,龙虾开始上市,各家餐馆的橱窗都张贴满龙虾的宣传海报,不少龙虾店也在这个时候开业。今年4月,一心想赚钱的张力瞄准了龙虾产业,便与弟弟张强商量做龙虾生意,由其联系龙虾货源,张强负责联系龙虾餐馆洽谈供货事宜。张强便叫上亲戚徐明(另案处理),两人首先联系了位于张家港塘桥镇一家名为“顶好记龙虾馆”的餐馆,由于这家店刚开业不久,货源并不固定,老板骆某决定以18元每斤的价格向张强收购龙虾。张强向顶好记龙虾馆送了3次龙虾后,骆某发现张强每次送的龙虾个头较小,且死虾较多,便叫张强不要再送龙虾过来。
5月12日,张力到顶好记龙虾馆质问骆某为什么不收购张强的龙虾,并于第二日带了十几个人,到顶好记龙虾馆每人占一个位子,并每桌点了一斤龙虾,在店里吵吵闹闹。无奈,骆某便与张力进行谈判,考虑到不影响生意,骆某只好让张力先把龙虾送过来,此后,张力多次往骆某的顶好记龙虾馆送了622公斤龙虾,交易金额2.6万余元。
与此同时,张力等人在塘桥镇“雷氏龙虾馆”、“零点龙虾馆”故技重施,后因受害人报警案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力、张强伙同他人经预谋,先后多次纠集他人到张家港市塘桥镇“顶好记”龙虾馆等处,以占座低消费等威胁手段,迫使龙虾馆经营者购买其提供的龙虾,交易金额合计人民币32654元,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