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更改姓名 父亲拒增加抚养费
作者:金爱军 发布时间:2013-11-14 浏览次数:310
日前,泰州市海陵区法院审理一起儿子更改姓名,父亲拒增加抚养费的案件。
2008年小明的父母经法院调解离婚,小明随母亲生活,父亲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2013年,随母生活的已经13岁的小明认为物价上涨,起诉要求父亲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一次付清剩余抚养费。其父称小明是义务教育,自己身体不好,经济困难,且小明的姓名已被擅自更改,要求改回,不同意增加抚养费。
法院认为,父母离异后对未成年子女有抚育和教育的义务仍然存在,被告提出小明擅自更张姓名,应改回的请求,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考虑物价上涨及被告身体有病的客观情况,在原来每月300元的情况下,每月再增加抚养费500元,每季度支付一次,至18周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