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部门对供电线路进行改造,这本是件好事,但泰兴市某农电站的工作人员在进行电力线路改造时将一农户原有的防触、漏电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俗称“触电保安器”)拆除后未安装新的,致一人触电后电流未能及时截断而死亡。日前,泰兴法院判决供电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05年,泰兴市进行农电线路改造,农电站工作人员在该市某村进行线路改造施工时将农户原有的触电保安器拆除后未再安装新的。2011629日,某村村民李某为打水灌溉自家的山圩地,将100多米长的单相绝缘线上的两爪插头插进自家客厅西墙壁上插座内,并经后门沿地铺设至用于灌溉的水井旁,再用潜水泵的电源插头插入单相绝缘线末端的插座内,从井中抽水。灌溉结束后,李某在未拔掉插在家中插座上的插头的情况下,拔出插在单相线末端的多用插座上的潜水泵上的电源插头收线,并将电线绕缠挂在左肩上,当线收到约50米时,李某不幸触电,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李某死亡后,有关部门查明,李某从家中引出的插座中部有缺口,缺口处可见裸露的铜线,且插在家中插座上的插头只有相线、零线插爪,没有接地插爪。为赔偿事宜,李某的家人与供电公司交涉未果,诉至泰兴市人民法院。

 

泰兴法经审理认为,供电公司工作人员在电力线路改造时拆除李某家的触电保安器,致李某触电时未能及时截断电流,造成其死亡,供电公司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李某使用的电线及插座有较大瑕疵,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且在用电完毕后未先拔掉插头截断电源即收线,并将电线环绕在肩上,其操作明显违反安全用电常识,应承担主要责任。结合该案实际,泰兴法院确定李某对自身的死亡承担80%的责任,供电公司承担20%的责任,判决供电公司赔偿李某家人8083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