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巧技调解续亲情
作者:刘峰 发布时间:2013-11-14 浏览次数:274
11月11日中午,我开完庭刚回到办公室,就接到苏苏爷爷打来的电话,老人家激动地说:“谢谢刘法官!多亏你巧妙的调解,不但让我们能安心住着房子,还让我和老伴又能看到孙子了!”看到一家人原本破裂的感情得以修复和延续,我心里也有说不出的高兴。
这个案件的原告苏苏只有10岁,是被告两位老人唯一的孙子,自幼和爷爷奶奶的感情很好,爷爷奶奶住在一处楼房的一楼,苏苏和父母住在同单元的四楼。苏苏五岁那年,苏苏父母卖掉了四楼的房子,搬到一楼和被告同住。不久老人便将一楼的房屋过户到了苏苏名下。2009年6月苏苏的父亲因与苏苏母亲关系不和而离家出走,一直杳无音讯,后母亲带着年幼的苏苏搬回娘家。今年8月,苏苏母亲权某以生活困难、孩子教育费用高为由,要求被告从属于苏苏名下的房屋迁出由她出租,被拒绝,于是带着苏苏将爷爷奶奶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权某说,苏苏五岁那年爷爷做生意亏了钱,他们就把自己的房卖了,搬到同单元一楼和公婆同住,商定买老人的房子,同时也为帮老人还债;双方签了买卖合同;后来苏苏的爸爸分两次向被告支付了85000元。
而被告称,房子的确是过户给了唯一的孙子,他们与儿子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这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房屋买卖关系,而是为了防止老人去世后其他儿女争房子发生矛盾而为之,是赠与给苏苏的;在房屋过户前后他们都没要求、也没收到儿子儿媳给付的任何买房款。老人还说,自从儿子失踪、儿媳搬回娘家后,权某就不让他们见孙子,他们对苏苏十分想念。
由于找不到老人的儿子,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的真实性以及被告儿子是否给付了房款,一时无法查明;权某要求老人让出房屋的态度特别坚决,而两位老人因没有其他房屋可住也坚决不愿让房。案件调解了两次,双方态度强硬、都不让步。如果按照物权归属原则和买卖合同,简单得做个判决并非不能,但两位老人无房可住,执行起来也是难题,不但案件处理不好,还有可能加深双方矛盾、伤了感情。假若老人真的是将房屋赠与孙子,又没收到过房款,即使物权证据对老人不利,那么让老人即刻迁出房屋也不公平。于是我决定把案子“放一放”,一方面让老人打听能否另外租到房子,给原告腾房,另一方面让权某回家找找是否有老人写给儿子的收款条;如果他们坚持各自的主张,还可以进行测谎鉴定并以鉴定结论定案;双方均表示同意。其实我明白,测谎不是目的,其结果还可能双方都是诚实的,但却是一个促成调解的好机会。
这期间我多次打电话做双方调解工作,告诉他们如果测谎,结果可能会让一方没了面子;如果判决,可能让能够和好的家庭关系变成决裂,对于苏苏的成长来说,家庭和睦与维系亲情远比现在得到房子价值更大。
半个月后,权某和两位老人一同来到法院,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自调解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给苏苏生活抚养费8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之日止,二位老人每月探望苏苏至少一次,苏苏年满18周岁后,二位老人无条件将该房屋交付给苏苏居住使用,在此期间,原、被告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对该房屋办理过户手续。苏苏母亲对此也十分满意,当即表示这个周末就带苏苏回家看爷爷奶奶。(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