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夏天的一个午后,汪某某拿车钥匙独自一人开车到小区院内练车,该小区属于半开放式小区,有东大门和院墙但未安装西大门,日常允许社会车辆任意进出。当时汪某某从小区物业西边往北开,第一次摸方向盘的汪某某一开始还小心翼翼左顾右盼的,一直开到#号楼南侧那条路,这时的汪某某多了几分胆量,然后往西拐,但是由于初次摸方向盘技术不佳一时没拐过来,造成车辆失控冲到北侧绿化带里边,当时汪某某异常紧张不知所措,右脚踩在油门上没有意识到松开,也没有打方向,就任凭车辆自己行使,结果车子撞到站在路下的一个老太太还有一辆摩托车,最终车辆出了小区大门才停下,被撞倒的老太来不及躲闪当场被撞身亡。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交通肇事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其法定刑幅度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其法定刑幅度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情形,在客观方面也表现为一种过失致人死亡,但构成交通肇事要求侵害的客体必须是危害公共安全,只有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发生的事故才可以依据交通肇事罪进行处理,所以认定是否属于公共交通对定罪量刑非常关键。

 

该案争议焦点:半开放式住宅小区内的道路是否属于公共交通。如果属于公共交通则属于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情形,应定交通肇事罪,如果不属于公共交通,因为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的,应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一种观点认为:汪某某触犯的罪名定交通肇事罪更为妥当。首先,被告人驾驶车发生事故的小区是非封闭式小区,西面没有院墙和大门,允许社会机动车辆任意进出。其次,事发道路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所称的道路,是属于供公共通行的道路,也是属于公共管理范围的道路。

 

另一种观点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住宅小区的道路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道路,现实中存在争议。该案中这个小区是有院墙、东大门,也有小区物业,是相对封闭式的有管理的小区。不过现实管理不到位,所以外来车辆可以进入,所以该小区不是开放式小区,住宅小区内的道路不宜认定为交通法规中的道路。所以本案应只能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笔者认为:小区内道路是供小区住户车辆进出使用,虽然大多数情况下允许社会车辆进出,小区处于半开放式的状态,但这是物业公司疏于管理的体现。"通行"是进出畅通无阻的意思,既然有物业人员看管,那么小区内道路任由公众和社会车辆通行的说法就不能成立。偶尔有外来车俩进出不影响小区业主对道路的使用权,也不排除物业对小区道路的管理权限,因此笔者认为该小区内的道路不属于公共交通范围,该案无法也认定为交通肇事,所以,应当只能以过失致人死亡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