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疑丈夫欲害其命 六旬老太举刀杀夫
作者:时良敏、张志伟 发布时间:2013-11-13 浏览次数:272
2013年5月30日,泰州市高港区刁铺街道发生一起命案。一名69岁的老太太将老伴杀死在家中,随后自杀未果。近日,泰州市高港区法院审结了此案,被告人韩某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2013年5月,被告人韩某因婚姻矛盾,怀疑其丈夫周某(男,殁年73周岁)欲加害其性命,遂产生杀死周某后自杀的想法。2013年5月30日23时左右,在泰州市高港区刁铺街道团结街xx号家中,被告人韩某乘被害人周某熟睡之机,持菜刀砍周某头、面部数刀。被害人周某惊醒后进行反抗,被告人韩某遂双腿骑跨于周某胸部,用竹枕、拳头多次猛击周某头面部,后又用菜刀砍其颈部数刀,致被害人周某当场死亡。被告人韩某将杀害周某的情况电话告知其妹妹韩xx后,采用割腕、刀刺等方法自杀未果。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周某符合被他人使用具有一定质量、刃长易于握持挥动的锐器砍切致全身多处创大失血死亡。经司法精神病鉴定,被告人韩某系偏执性精神障碍,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
他人报警后,被告人韩某被警察送至医院抢救,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某犯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综观本案,被告人韩某的犯罪动机源于多年婚姻矛盾的精神压力和对未来生活的绝望,为了让自己得到解脱,实施了杀害丈夫并自杀(未果)的行为,其实施犯罪有特殊的家庭背景,犯罪动机有值得宽宥之处。相对于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故意杀人行为,被告人韩某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鉴于被告人韩某在案发时行为辩认能力正常,但控制能力明显削弱,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应当负刑事责任,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过错,被告人韩某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韩某的辩护人所持被告人韩某具有自首情节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韩某在杀害被害人后并未主动报警或让他人报警,而是选择自杀(未果),其没有自动投案的意图和行为,故法院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韩某的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韩某判处较轻刑罚的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故意杀人并致一人当场死亡,犯罪情节恶劣,后果极其严重,但鉴于被告人韩某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且系婚姻家庭矛盾引起,被害人有一定过错,故可对被告人韩某在法定刑幅度内从轻处罚。上述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韩某的辩护人所持被害人有明显过错的意见,经查,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害人要谋害被告人,故不能认定被害人存在严重过错,但被害人存在影响婚姻家庭安定的行为并未能及时化解,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过错。
关于被告人韩某的辩护人其它合理辩护意见,法院在量刑时已予以考虑。
据此,泰州市高港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