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岁本是花一样充满希望的年龄,可对于少年吴某而言,除了灰沉沉的惨淡,还染上了惊心动魄的鲜血,他举起刀一次又一次刺穿了一个12岁孩子的身体,给两个家庭留下了无法消除的伤痛。日前,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案件,吴某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但因鉴定无刑事责任能力被决定强制医疗。

 

邳州少年吴某本有个幸福的家庭,但14岁那年吴某的父亲突然脑溢血,抢救不及离开人世。家中少了顶梁柱,吴某的母亲张某艰难地撑起了家庭。但很快她发现原本开朗的儿子一天天沉默下去。张某以为孩子需要适应期,没想到的是,吴某的情况越发严重。吴某渐渐不愿意与他人接触,也不愿意干活,经常上网,一个人自言自语,他还常对母亲张某抱怨说自己投胎不好。2010年,张某觉得不能这样放任孩子了,认为吴某需要去医院好好看看,于是喊了吴某的姑姑带着吴某去看了两次精神科,并取了些药给吴某吃。吴某对张某说药有效果,张某才渐渐放下心来。殊不知,吴某根本没从自己不正常的精神世界走出来。秦某和吴某家住对门,两家人平时认识。今年5月初,吴某总觉得对门秦家大爷在说自己坏话,重复在耳边十分让人烦躁,他便产生了要报复秦家的念头。5月底,吴某看见对门秦家的小孙子小城独自坐在门口路上,便喊小城到自己家来。年仅12岁的小城因为认识吴某,便跟随吴某进了家门。吴某遂将小城骗至其家二楼一房间内,采用刀刺、蚊帐捂压口鼻的方法,致小城身体多处机械性窒息并大出血死亡。看到小城不动了,吴某拿了毯子卷起尸体,锁了门下了楼。吴某向家中人坦白自己杀了人,家里人送他去派出所自首。后经相关部门鉴定,认为吴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审理认为,吴某实施杀害他人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应当对其强制医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被吴某实施强制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