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盗窃后敲诈 这个盗贼挺“嚣张”
作者:杨凯 发布时间:2013-11-13 浏览次数:257
“你准备50万元等我电话,我奉劝你一句,别跟我耍花样,否则烧账本、杀你全家。”这不是电影里虚拟的敲诈勒索的话,而是真实存在于一个刑事案件中。并且发送这条短消息的还是一名80后。近日,法院以盗窃罪、敲诈勒索罪判处徐茂所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
2011年11月13日晚10时许,徐茂所至某印刷有限公司处,采用翻爬围墙、撬窗等手法进入该公司办公室内,窃得“富士通”牌P1510型笔记本电脑一台、“三星”等品牌手机三部、8G“金士顿”U盘一只、电脑硬盘、插件各一只及账本、发票、印章、银行卡等物品,计价值人民币2483.7元。
窃后,徐茂所通过发短信方式联系该印刷公司负责人李志娟,并以“烧账本、杀被害人全家”等言语威胁、恐吓手段向其索要人民币500000元。后徐茂所在等候拿钱的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抓获,所窃物品均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发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徐茂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以言语威胁等方式敲诈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徐茂所犯盗窃罪、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徐茂所一人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徐茂所有两次盗窃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徐茂所在实施敲诈勒索犯罪的过程中,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未遂,依法对敲诈勒索罪减轻处罚。徐茂所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虽没有自动投案,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做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该名80后目无法纪,在实施盗窃后再敲诈的行为,社会影响恶劣,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本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