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市首例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宣判
作者:严晓玲 张智慧 发布时间:2013-11-13 浏览次数:247
恋爱受挫,竟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36岁的杨某在11月11日光棍节这天被丹阳法院以犯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也使得他和女友魏某某的关系彻底画上了句号。
杨某和魏某某谈恋爱六七年了,杨某是丹阳本地人,曾多次吸毒被行政拘留过,女友魏某某因此提出分手,但是杨某并不愿意,经常跟踪魏某某纠缠她。2013年6月2日21时许,杨某非法携带从路边买来的非制式枪支一把,驾车跟踪魏某某至本市某学校门口,看到魏某某停车准备接儿子,杨某上去敲了敲车窗想与其交谈,魏某某赶紧驾车离开,杨某便在后面驾车追逐魏某某逼其停车,并持枪朝魏某某的车开了4、5枪,致魏某某的车驾驶室左侧车窗玻璃受损(损失估价人民币200元),后因看到魏某某拿起电话报警而赶紧离开。
6月4日11时许,被告人杨某再次携带该枪支至魏某某在本市一市场内经营的美甲店,将包里的枪支露出一半想吓唬魏某某与其复合,市场内一片惊慌,魏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告知赶到现场的民警杨某身上可能有枪,杨某撒腿就跑,被民警当场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其随身携带的包内搜出疑似枪支一把及301颗钢珠子弹。经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疑似枪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枪口比动能大于《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规定的1.8焦耳/平方厘米,对人体具有致伤力。魏某某虽然受了惊吓,但看在过去的情份上,还是谅解了杨某。
丹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枪支管理的相关规定,非法携带枪支进入公共场所,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鉴于被告人杨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遂从轻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