捏造被撞事实敲诈外地司机被判刑
作者:陈雷 李林清 张明广 发布时间:2013-11-13 浏览次数:202
以外地车辆为目标,凭空捏造被车撞到事实,仗着人多势众,通过扬言殴打司机来索要钱财。10月25日,滨海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
2011年9月8日至9日,被告人杨某伙同张某、曹某(均已判刑)、“马哥”(身份不明)经预谋后,驾驶轿车在省道327县滨海县境内,以外地车辆为目标,故意捏造,故意捏造被撞事实,敲诈勒索3起,非法获取人民币合计12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9月8日,杨某和张某、曹某、“马哥”驾驶轿车,在省道327线滨海县境内,拦下邵某驾驶的货车,捏造张某被该车撞伤,向邵某索要医药费,并不让邵报警。邵某见对方人多,害怕自身被打,被迫给200元才得以脱身。2011年9月9日,杨某和张某、曹某、“马哥”开车在省道327线滨海县境内,拦下王某驶的货车,捏造“马哥”被该车撞伤,向王某索要医药费,且不让王某报警,还发狠叫人来打王某。王某见对方人多,害怕自身被打,被迫给500元才得以脱身。在曹某等人敲诈王某的过程中,荣某驾驶货车经过此地,张某和被告人杨某随即驾车将该货车拦下,杨某捏造被该车撞伤,并拿了一把铁锹威胁要打荣某,荣某害怕自身被打,被迫给杨某5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捏造被撞的事实,多次在省道上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从法律规定来看,以威胁方法敲诈勒索和用胁迫方法抢劫之间颇有相似之处,尤其是部分被告人明显带有暴力行为,这给案件审理带来一定困难。两者的区别在于:第一,敲诈使用的威胁不足以当场排除或压制被害人的反抗;第二,敲诈威胁的内容不以暴力即使实现。”本案主审法官张明广介绍,本案中,被告人杨某伙同他人捏造借口向过路司机索要医药费,从作案对象上看,选择外地司机作案,主要是利用外地司机对本地情况不熟悉,遇事容易欲求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尽快脱身的心理;扬言殴打对方,使用铁锹等器具,均系增强对方恐惧心理,以此达到勒索钱财的目的。
因此,无论杨某等人以“打死”对方相威胁还是拿出铁锹故作要打对方之势的行为均不构成抢劫罪,依法认定为敲诈勒索罪罪罚相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