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寄错“客户” 举证不能索回难
作者:李迎春 柴敏娟 发布时间:2013-11-13 浏览次数:256
近日,灌南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某技术公司与张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某技术公司产品寄错给“客户”张某,因举证不能,要求张某返还原物的诉求被驳回。
原告系一家技术公司,被告张某系灌南某乡镇村民,原本素不相识的原被告双方,因该公司员工的操作失误而相识。去年6月份,该技术公司员工因“张姓客户”所留联系方式中号码某些数字分辨不清,电话联系到了被告,恰巧的是被告也姓张,更巧合的是,此时张某以为是自己的手机修好了,维修人员要寄给她,便应电话一头的“维修人员”要求下提供了自家的地址。于是,接下来误会发生了。该公司员工将公司产品快递邮寄给“客户”张某,张某收到物品后拆开的不是手机,也不知该产品是什么,于是将其随处摆放以致产品遗失。去年11月份,被告张某经常接到陌生人的电话,询问产品的事情,还提出如交还将奖励一千元的请求,否则将起诉赔偿。老实巴交的张某以为是骗子打来电话,报警求助。该技术公司经索要无果后,便将张某告至法庭,要求其返还公司产品或赔偿2万元。
庭审中,该技术公司提供快递签单及电话录音以证明张某确已收到公司误寄物品但拒绝返还,并提供销售合同及增值税发票证明物品价值约2万元,张某则辩称确实收到该公司寄来的产品,但不知产品名称且物品已经遗失,无法返还。
灌南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出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该技术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确实误寄给被告该产品,也未能证明是被告收到的是该产品,即使收到该产品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产品的价值,遂作出依法驳回该公司诉求的判决,后该公司不服,上诉至连云港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