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某(1989年已故)是如皋某学校的老教师,生前租用学校两间宿舍和一间厨房。邹某去世后,其儿子、儿媳徐某与喻某继续使用该房屋。2012620日,学校通知徐某与喻某,决定不再续租该房,并要求其于2012720日清房交还。徐某与喻某书面回复否认租赁,并拒绝交房,其认为邹某在该学校工作应享有分配住房一间,该房属于福利分房,且房屋的租赁费用已经按约给付,后来是因为学校不履行房屋维修义务才停止给付租金的。现学校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徐某与喻某立即交还该租用房。

 

法院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该房屋究竟是属于福利租房还是福利分房。按照合同法之规定,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本案中学校将其所有的房屋交由徐某与喻某使用,徐某与喻某支付租金,双方系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双方未订立书面的房屋租赁合同,对租赁期限也没有约定,应视为不定期租赁。双方当事人均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对照本案,学校作为出租人曾在2012年6月20日向徐某与喻某发出书面通知,明确表示不再与徐某与喻某续租该房屋,要求其在一个月内交出钥匙。徐某与喻某在收到此通知书后未能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该通知已经生效,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已经解除。徐某与喻某辩称其所租住的房屋系福利性质的分房,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予以佐证,也与事实不符,且从其提供的邹某生前所写的信函中也可以看出,该住房系学校宿舍。

 

前不久,法院判决,徐某与喻某向学校交还该租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