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女方怀孕非亲生,还与之结婚,并和女方约定其不得再与前男友来往。婚后女方分娩一年内,女方违反约定与前男友往来不断,男方起诉离婚。1014日,江苏省滨海县法院依法驳回男方起诉。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210月份相识,同年12月份登记结婚,由于两人相识前被告已怀有前男友孩子,原告接受此事实但要求被告不再与前男友来往,但被告不顾婚前承诺继续与前男友往来不断,故起诉要求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另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明知被告婚前状况仍与被告共同建立家庭,原告起诉时被告分娩未超过一年,而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不得提出离婚】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根据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请求的情形主要是指:(1)在此期间双方确实存在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重大而急迫的事由,已对他方有危及生命、人身安全的可能;(2)女方怀孕或分娩的婴儿是因与他人通奸所致。(2)中的“婴儿”一般是指女方婚后与人通奸所生,如果属于婚前性行为所致,则男方一般不能提出离婚。特别保护妇女儿童的权益,是婚姻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本案中,出于对分娩后一年内女方生理、心理健康这一更优法益的特别保护,因此在无其他特别情形存在的前提下,依法驳回男方离婚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和立法本旨。”

 

本案主审法官王友东提醒,婚姻的神圣在于男女双方能够在彼此珍惜的基础上,相互理解、相互磨合、相互容忍、相互信任、相互扶持,共同肩负起婚姻家庭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