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养子全心付出真爱 未料赡养遭拒心生痛
作者:陈勇 周子荣 发布时间:2013-11-13 浏览次数:258
老太与丈夫婚后未生育子女,领养一子,晚年丈夫离家出走多年,养子拒绝赡养,老太无奈具状诉讼养子,要求负担赡养费。近日,射阳法院一审判决养子每月负担老太生活费300元,并负担老太的医疗费。
闻老太与丈夫刘某婚后未生育子女,丈夫现离家出走多年,刘明(化名)年幼时即被闻老太与其丈夫在领养,闻老太将刘明养育成人。闻老太与刘明为赡养事宜发生矛盾,闻老太以被告不支付赡养费为由,诉至本院,要求判决被告每月负担其生活费400元并负担其今后的医疗费。
另查明,原告闻某目前有每月养老金70元,独生子女养老费每月6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1、原、被告间虽未向有关部门办理正式收养手续,但原告将被告抚养成人并帮助其结婚系事实,原、被告间已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本院予以确认。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父母子女的有关规定,即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原告闻某年近70岁,已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虽有每月70元的养老金和每月60元的独生子女养老费,但明显不能满足其生活所需, 故其要求被告承担赡养费及医疗费用,于法有据,本院依法应予支持。2、被告辩称原告要求过高,其无能力支付现金赡养原告。本院认为,原告达到需要赡养的年龄,可根据真实生活所需,要求子女承担一定数额的赡养费,该数额的标准以被赡养人的实际生活需要为准,兼顾赡养人的实际赡养能力。关于原告赡养费数额,本院酌定为生活费为每月300元,医疗费用凭正式医疗收据由被告负担。遂作出上述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