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刑事案件中聋哑人犯罪的案件日益增多。笔者在调查中发现,聋哑人犯罪案件具有流窜作案、团伙作案、非户籍地作案和有前科劣迹等特点,聋哑人走上犯罪道路,是内因与外因相结合催生的结果。

 

内因方面:一是自抛自弃。聋哑人因自身残疾导致其难以融入正常人的生活圈,加上社会上少数人对他们的歧视,使他们对前途悲观失望,继而滋生了报复社会的不良心理,有的聋哑人因此自暴自弃,破罐子破摔,靠偷、抢来发泄不满的情绪,满足私欲;二是文化程度低。社会机构中虽有聋哑人特殊学校,但这类机构的师资力量、课程安排、专业分类等远不及正常教育机构。而聋哑人大多来自贫困家庭,真正能接受特殊学校系统教育的并不多,许多聋哑人为文盲或小学文化,浅层次的教育造就聋哑人的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辨别是非能力差;三是存在抱团取暖现象。因为说不出、听不见,聋哑人只生活在自己的小圈子里,只对有着相同“语言”的聋哑人有认同感,他们喜欢“拉帮结派”,抱团取暖,一旦犯罪后,又容易交叉感染。

 

外因方面:一是就业机会少。聋哑人由于生理上的缺陷,就业难度非常大,有的甚至找不到工作,有的虽然得到照顾安置到福利工厂,但工资水平不高,很难满足现实的需要,因此一些贪图享受意志不坚定的聋哑人就铤而走险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二是社会放纵。出于同情心理,当聋哑人初犯或犯罪性质不严重时,公安机关或是群众往往网开一面,不追究他们的责任,一定程度上给他们形成了错误的认知,认为社会不会对他们怎么样,从而一错再错,甚至走上不归路;三是社会救济机制不健全。当前,针对于聋哑人的权益保障机制显得相对滞后,聋哑人进入社会后,基于其自身的特殊性,其享受不到正常人所应有的待遇、福利,让他们产生严重的自卑自负心理;四是缺乏重视,存在歧视现象。聋哑人进入社会伊始,亦想有着与正常人一样的生活,但在工作生活中受到冷遇和排挤,特别是缺乏社会和家庭的关爱,使他们自卑、放纵、仇视、报复等心理日益加重。

 

在此,笔者对降低聋哑人犯罪率提出如下建议:

 

完善特殊教育机构。加大特殊学校的资金和师资力量投入,加快聋哑学校建设,提高聋哑教育层次,改革聋哑教育现状,为聋哑人提供较好的学习环境。学校除授予必要的文化基础知识和手语教学外,应加强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以及就业指导与技能的培训。通过切实可行的措施,让聋哑人深深体会到国家没有放弃他们,社会没有漠视他们。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政府应该在财政允许的范围内,逐步建立起相对独立、健全、完善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

 

倡导扶残助残风气。扶助聋哑人等社会典型的弱势群体,不能仅仅依靠政府单打独斗,需要全社会携起手来,力所能及地关心、帮助他们健全人格,走出自卑的阴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