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堪其扰,业主能否起诉物业管理公司
作者:毛学文 发布时间:2013-11-12 浏览次数:1125
泗洲商城位于泗洪县城繁华地段,人流量非常之大。商城建立之初,主要经营家居、服装等生意,泗洲商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承包了泗洲商城的物业。原告秦某系泗洪县泗洲商城1067号商铺的业主。2011年6月14日,秦某称泗洲商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物业管理机构,在业主共有部分(即商城大门到中间通道、东西两头通道、外围门市房与商城之间走廊、商城东部场地)非法出租摊点100多处,时间长达8年之久。其中,最高摊位年租金15万元,最低在3万元。泗洲商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述行为严重阻碍了交通和空气流通,尤其是烧烤摊位,不仅造成火宅隐患,也扰乱了商城的秩序。严重侵害了业主的利益。秦某以侵犯业主利益为名将泗洲商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被告诉至泗洪县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清除商城内非法出租的经营摊点并要求法院清算8年来被告在商城内非法租赁所得。
在应不应该受理本案问题上,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力的重大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秦某作为泗洲商城业主之一,并不能代表其他业主对于泗洲商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提取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秦某的起诉,应不予受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秦某提起本案的诉讼主张是,其认为泗洲商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将属于全体业主的共有部分的商城大门、通道、大堂、场地出租给他人经营,侵害了其合法权益,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应当受理。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物权法》第76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定;(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站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第一种观点的依据是本条第(七)项的规定,即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秦某只是商城其中一个业主,并不能代表其他业主提起诉讼。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处分共有部分,以及业主大会依法决定或者管理规约依法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76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据此,该“其他重大事项”并不包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秦某主张的是其认为泗洲商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将属于业主共有部分的泗洲商城的大门、通道、大堂、场地出租给他人经营并侵害其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第83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泗洲商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不顾规定胡乱出租摊点的扰民行为确实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秦某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